关于《石林彝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 水价实施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石林彝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
水价实施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的管理范围
本县县域范围内城市供水企业供水范围已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水户实行阶梯水价管理,按照四级水价标准执行。
二、文件制定依据和必要性
(一)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云南省用水定额》《云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和《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原《石林县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实施管理办法》于2017年发布和已执行长达9年(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原《管理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在保障居民用水户合理用水需求和维持现行水价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修订,减少居民用水跑、冒、滴、漏和浪费水资源情况发生,为更好促进用水节约管理工作和进一步提高城镇供水服务质量,节水管理工作目标要求进行定额用水制度约束。对节水监督管理服务执行条款和收取的阶梯水费用使用途径作了相应调整,目的是以现行水价相匹配,适应今后一定时期的有限水资源可持续调配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三、对主要内容的解读
(一)管理机构:石林县水务局(县节水办)
(二)管理对象:城市供水企业供水范围已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水户。
(三)执行标准:居民用水户(城市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第一级水价为月基数水量20立方米以下(含20立方米)的;第二级水量为20—25立方米(含25立方米);第三级水量为25—30立方米(含30立方米);第四级水量为30立方米以上的。
第一级水价:居民用水户月用水量在20立方米(含20立方米)基数以下的,水费按现行自来水价格2.4元/立方米收取(含水资源税0.17元/立方米、原水费0.38元/立方米,下同);
第二级水价:居民用水户月用水量在20—25立方米(含25立方米)的,执行阶梯水价,超出20立方米/户·月基数的用水量,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加价50%,即加价1.2元/立方米,超出水量水价按3.6元/立方米收取;
第三级水价:居民用水户月用水量在25—30立方米(含30立方米)的,除执行第一级、第二级水价外,超出水量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加价100%,即加价2.4元/立方米,超出水量水价按4.8元/立方米收取;
第四级水价:居民用水户月用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除执行第一级、第二级、第三级水价外,超出水量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加价150%,即加价3.6元/立方米,超出水量水价按6元/立方米收取;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市供水企业对居民用水户(抄表到户)阶梯式计量水价收费标准计算方法:
序号 | 阶梯 级次 | 居民月用水量(立方米) | 适用阶梯水价(元/立方米) | 计算公式 |
1 | 第一级 | 小于或等于20立方米的 | 2.4 | 阶梯式计量水价收费=第一级水价×总用水量+第二级水价×第二级实际用水量+第三级水价×第三级实际用水量+第四级水价×第四级实际用水量 |
2 | 第二级 | 大于20立方米小于或等于25立方米 | 3.6 | |
3 | 第三级 | 大于25立方米小于或等于30立方米 | 4.8 | |
4 | 第四级 | 大于30立方米以上的 | 6 |
四、关键词和专业术语
居民用水户: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户。
管理范围对象:县自来水厂供水抄表到户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户。
五、办事受理单位
单位:石林县水务局(县节水办)
地址: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龙泉路13号
电话:0871-67796009
六、注意事项
阶梯水费由城市供水企业收取和管理使用。收取的第二、三、四级用水量的阶梯加价水费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供水企业的户表改造、供水管网跑、冒、滴、漏维修、计量设施运营维护等费用支出。县水务局做好阶梯水费资金使用途径的审批、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工作,细化健全审批流程和监督机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杜绝违规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