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县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石林彝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林彝族自治县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居民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县域水资源,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用水定额》《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石林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林县)水资源承载能力与县域经济发展和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水价制定与供水设施建设相结合,建立和培育水资源开发利用市场,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
(二)坚持水价改革与供水管理体制相结合,强化供水成本约束,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用;
(三)坚持调整水价水平与水价结构相结合,科学合理安排各类水价的比较关系;
(四)加强群众用水保障,对群众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实行较低价格,并保持相对稳定;
(五)促进节约用水,对超过居民基本用水量的部分,采取阶梯水费管理,反映县域水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环境价值,引导和促进节约用水。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县县域范围内城市供水企业供水范围已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水户实行阶梯水价管理,按照四级水价标准执行。
第四条 第一级水量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要,按照覆盖本区域内80%居民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第二级水量基数能够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并覆盖本区域内95%居民户月均用水量;第三级、第四级水量基数逐渐增大,满足居民户差异化用水需求。
第三章 阶梯水量级数及超出部分水量价格的确定
第五条 居民用水户(城市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第一级水价为月基数水量20立方米以下(含20立方米)的;第二级水量为20—25立方米(含25立方米);第三级水量为25—30立方米(含30立方米);第四级水量为30立方米以上的。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对阶梯水量级数及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第六条 第一级水价:居民用水户月用水量在20立方米(含20 立方米)基数以下的,水费按现行自来水价格2.4元/立方米收取(含水资源税0.17元/立方米、原水费0.38元/立方米,下同);
第二级水价:居民用水户月用水量在20—25立方米(含25立方米)的,执行阶梯水价,超出20立方米/户·月基数的用水量,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加价50%,即加价1.2元/立方米,超出水量水价按3.6元/立方米收取;
第三级水价:居民用水户月用水量在25—30立方米(含30立方米)的,除执行第一级、第二级水价外,超出水量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加价100%,即加价2.4元/立方米,超出水量水价按4.8元/立方米收取;
第四级水价:居民用水户月用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除执行第一级、第二级、第三级水价外,超出水量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加价150%,即加价3.6元/立方米,超出水量水价按6元/立方米收取;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对阶梯水量级数及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城市供水企业对居民用水户(抄表到户)阶梯式计量水价收费标准计算方法:
序号 | 阶梯 级次 | 居民月用水量(立方米) | 适用阶梯水价(元/立方米) | 计算公式 |
1 | 第一级 | 小于或等于20立方米的 | 2.4 | 阶梯式计量水价收费=第一级水价×总用水量+第二级水价×第二级实际用水量+第三级水价×第三级实际用水量+第四级水价×第四级实际用水量 |
2 | 第二级 | 大于20立方米小于或等于25立方米 | 3.6 | |
3 | 第三级 | 大于25立方米小于或等于30立方米 | 4.8 | |
4 | 第四级 | 大于30立方米以上的 | 6 |
第四章 阶梯水费的收取、管理使用和减免
第七条 阶梯水费由城市供水企业收取和管理使用。收取的第二、三、四级用水量的阶梯加价水费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供水企业的户表改造、供水管网跑、冒、滴、漏维修、计量设施运营维护等费用支出。县水务局做好阶梯水费资金使用途径的审批、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工作,细化健全审批流程和监督机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杜绝违规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第八条 阶梯水费的减免
(一)新接入的用水户(含老旧小区一户一表改造等),用水户第一次抄表不计阶梯水费,从第二次抄表开始计列阶梯水费。
(二)自计量设施计算,用户因自身管理因素造成的超基数用水而发生的阶梯水费,不予减免,按实际用水量计列阶梯水费。
(三)因用水计量设备损坏:如水表失灵、损坏而换装新计量水表发生的阶梯水费,用户可向县水务局提出减免申请(附城市供水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核查情况属实的,由县水务局作出减免阶梯水费的决定。
(四)因计量设备故障:如水表数据传输错误、抄表数据错误等因素造成用水户被收取阶梯水费的,可向县水务局提出减免申请(附城市供水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核查情况属实的,由县水务局作出减免阶梯水费的决定。
(五)若发生自然灾害、人为不可抗力因素或困难群体用水用水过程发生阶梯水费的,用水户向县水务局提出减免申请,经核查属实或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减免政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减免阶梯水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已完成一户一表计量设施收费的乡(镇)、街道及供水管理部门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石林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1月公布的《石林彝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实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关于《石林彝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 水价实施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