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突发性地质灾害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县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石林彝族自治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林彝族自治县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科学、规范、有序、高效处置石林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林县)境内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提高应急反应能力,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高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提高科学指挥能力和应急工作水平,不断完善救助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的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平战结合。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把预防突发性地质灾害作为应急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预测、预警、预防工作;把平时突发性地质灾害预防与国防动员工作结合起来,实现平时预防减灾与消除后果的有机统一。
3.依法规范,果断处置。要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体制。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果断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4.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认真贯彻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把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同各部门分工负责紧密结合起来,根据突发性地质灾害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运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县乡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
5.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按照条块结合、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各部门和各行业的现有资源,充分发挥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确保救援实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工作机构之间实现网络互通,通信畅通,信息共享。
(三)监测点的建设
根据上述原则,由县自然资源局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监测点,并提出监测方案后,由当地乡镇(街道)组织监测人员开展监测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协助做好监测点的建设。
1.监测范围确定。除对地质灾害隐患点本身的变形迹象进行监测外,还应把该灾害点威胁的对象和可能成灾的范围纳入监测范围。
2.监测方法与要求。对当前不宜进行治理及暂时不能进行治理的隐患点,因地制宜,以建立简易监测为主,一般采用设桩、设砂浆贴片和固定标尺进行滑坡体监测,结合布设宏观地面变形观察群测网点。
(四)预案范围
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泥石流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五)地质灾害应急
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时,为了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六)地质灾害应急分类
地质灾害应急分为临灾应急和灾害应急两类:
临灾应急,是指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后,进入临灾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
灾害应急,是指发生地质灾害后,进入灾害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
(七)地质灾害等级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八)地质灾害临灾险情等级
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按照受威胁的人数,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级:受威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
2.重大级:受威胁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较大级: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4.一般级: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
二、应急机构和职责
(一)应急机构
由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指挥长由县长兼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兼任,副总指挥长由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局局长、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成员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县林草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石林管理局、县气象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主要领导组成。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报告灾情信息,向县指挥部报告工作;传达县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制定抢险救灾对策和措施,为县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负责灾情信息和抢险工作信息发布;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发生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或出现重大级及以上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时,执行《云南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在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或出现较大级临灾险情时,执行《昆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或出现一般级临灾险情时,由县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分工
县指挥部下设6个工作组。
1.紧急抢险组。由属地乡镇(街道)和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发展改革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抢险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将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财产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2.调查监测组。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调查、核实险情或灾情,组织险情或灾情的监测和评估,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提出应急防范对策、措施,开展监测工作。根据灾情发展实际,调集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补充调查人员力量,确保应急工作需要。
3.医疗救护与生活保障组。由县卫生健康局和县应急局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及保险公司参加,负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和所需药品及医疗器械的供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指导灾区做好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包括急需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灾民临时安置和管理,以及死难者的善后、保险理赔等工作。
4.治安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做好救灾物资、灾区人员和财产以及重要部门、单位的安全保障工作,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设施修复和生产自救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县林草局、县教育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乡镇(街道)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通信、电力、供水、供气、水利、交通、校舍等设施;修复损毁的农田、林地及重建灾民住房,恢复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和教学秩序。
6.应急资金保障组。由县财政局牵头,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落实抢险救灾资金,指导、监督救灾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三)应急调查队伍
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和气象等方面的专家组,对已经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灾害险情的地方进行调查、会商,尽快查明其形成条件、引发因素、影响范围等情况,对灾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处理措施,减轻和控制灾情。对出现险情的隐患点,依据前兆特征判断危险程度、激发条件,采取有针对性应急措施,阻止或延缓灾害的发生。
三、预测与预警
(一)县自然资源局及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政务值班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对地质灾害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有灾害性天气预报时,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二)县自然资源局及各乡镇(街道)在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各环节中,要依据职能职责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处置动态情况,信息报告要及时、真实、规范。属于中型、大型、特大型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必须在掌握现场情况后立即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并尽快书面报告详细情况。
(三)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迅速通过110、119、120以及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指挥中心、各乡镇(街道)的服务电话报告灾情。其他部门或者村(社区)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转报。
事发地的乡镇(街道)及县自然资源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四)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县自然资源局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
(五)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六)县自然资源局和县气象局要加强沟通联系,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县自然资源局和县气象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七)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当地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及时采取搬迁避让措施。
四、信息报送
(一)灾情报告时限
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后,县直各有关单位及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监测人员要切实做好信息报告工作,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1.发生特大型(特大级)、大型(重大级)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后,灾害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必须立即如实向县指挥部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县人民政府报告县委后,要立即如实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报告县人大常委会,通报县政协。
2.发生中型(较大级)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后,灾害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县指挥部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县人民政府报告县委后,在1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时报告县人大常委会,通报县政协。
3.发生小型(一般级)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后,灾害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必须在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报告县委后,在接报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时报告县人大常委会,通报县政协。
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遇有紧急重大突发情况时,当地群众应当迅速向本地或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报告。
(二)灾情报告的内容
灾情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准确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诱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于地质灾害灾情,报告的内容还要包括初步统计的伤亡和失踪人数以及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应急准备
(一)各乡镇(街道)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定期对预案进行评估修订,依据实际工作经验、政策法规变化和地质灾害新特点,确保预案持续符合应急需求。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要求,做好应急救灾所需设备、交通工具、救灾物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准备工作。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落实应急队伍和人员,进行抢险救灾知识和技能培训,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学习掌握新技术、新方法,提高应对各类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能力。
(四)各乡镇(街道)和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融媒体中心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广泛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对地质灾害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六、应急响应
(一)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级及以上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应急调查组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险情,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并向县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临灾应急预案的建议。
(二)县指挥部接到启动临灾应急预案的建议后,应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进行险情会商,研究部署抢险避灾各项工作,并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三)启动本预案后,县指挥部下设的6个工作机构立即成立,并根据职能职责参与、指导、协助涉及乡镇(街道)有序组织抢险避灾工作。
(四)按照有关规定,经县指挥部批准,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发布灾情。
(五)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应当根据调查组的建议,宣布结束临灾应急期,确定撤消或者继续保留危险区事宜,提出下步防灾、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方案措施,移交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六)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和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县自然资源局及各乡镇(街道)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公布报警电话,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电视、板报等媒介开辟应急宣传公益栏目等方式,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演练,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救助及时到位。
(二)各乡镇(街道)要定期或者不定期举办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各有关单位应组织开展应急常识培训。
(三)县自然资源局及各乡镇(街道)要制定专项或者辖区演习方案并组织演练。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技能的目的。
(四)加强部门协同演练,提升各部门在实际应急中的配合默契度与协同效率,确保预案在实战中发挥最大效能。进一步优化监测手段,提升地质灾害预测预警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增强应急工作主动性。
八、奖惩措施
(一)县、乡镇(街道)对在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助、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瞒报、漏报、谎报突发性地质灾害灾情和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故意拖延、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公职人员,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灾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及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一)因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