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遴选石林彝族自治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承接主体的公告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农经发〔2022〕1号)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新型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石林县工作实际,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全县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进行公开遴选,承接石林县2025年新型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支持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部署要求,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建设,支持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机构,创新辅导服务工作机制,丰富服务内容,满足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发展共性需求,推动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二、运行机制
服务中心是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提供便利服务的综合性服务场所,是对基层服务力量不足的补充,围绕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发展需求,实行市场主导、自主运营的运行机制,需具有一定的自主经营能力。服务中心要依据政府购买或项目委托等合同,在县农业农村局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相关项目实施要求合法合规开展工作,需要配合事项可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行业指导部门推动解决。
三、遴选对象范围和数量
遴选范围:石林县范围内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遴选数量:1家。
四、遴选条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承接主体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在石林县范围内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择优遴选,优先鼓励支持示范社、党组织领办合作社(联合社)和承担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建设任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进行承接服务中心建设工作,需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有意愿、有实力承接服务中心创建工作。
(一)具备较强服务能力。服务中心办公场所由经营主体自行提供,承接主体必须安排3名以上工作人员固定办公。工作人员要熟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法律及业务知识。服务中心负责人要有“三农”领域工作经验三年以上,熟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营管理知识。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统一标识规范运作。服务中心要有显目外观标识,实行挂牌运营;要结合实际强化内部管理,在农业农村等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工作指南、行为规范、价格公开、服务记录追溯等规章制度;要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项目、服务方式、质量标准、验收考核、违约责任等内容,逐步实现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
(三)服务水平优。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搭建指导管理和服务对接平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多功能、全方位服务。
(四)购买服务。服务中心在县农业农村局指导和监督下,依据服务购买和项目委托等合同,按照项目承接要求合法合规开展工作;接受县农村经济管理站的业务指导、绩效考评、行为监督。
(五)服务内容。服务中心主要包括经营管理服务、农事服务和辅导员管理服务(详见附件1),2025年至少要开展2项以上服务业务,且必须在运营代办、交流培训、农事服务中选择至少1项开展服务。
五、遴选流程
(一)发布公告。在石林县人民政府官网上发布承接主体遴选公告。
(二)自主申报。请具备承建要求、有意愿承接服务中心建设的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交到石林县农村经济管理站。
(三)核查评审。县农业农村局组织3—5名专家对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进行现场核查、综合评审,择优选择确定为服务中心创建的承接主体。
(四)公示公告。评审结果将在石林县人民政府官网进行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其认定为服务中心承接主体。
(五)签订合同。承接主体与石林县农村经济管理站签订购买服务(项目委托)合同。本次服务期限暂定1年,期满后根据服务完成情况确定是否续签。
六、时限及要求
(一)申报时间:6月24日前,超过申报时间不再受理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符合申报条件并有意愿的合作社(联合社),请在申报期限内向石林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将申报材料:石林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申报书(附件2)、合作社(联合社)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财务管理等制度、办公场所图片及其他材料提交石林县农业农村局农村经济管理站。
联系人:李波15288119739; 郭磊15877947255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