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2025-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实施重点
(一)突出稳产保供机具供给。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将更多先进适用机具有序纳入补贴范围,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
(二)提高风险防控监管水平。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地方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和卫星定位辅助驾驶系统应用,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实际使用性能较差的机具,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处理建议。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全流程加强补贴机具研产推用各环节监督管理。鼓励支持农机行业协会发挥引领行业自律功能,强化社会监督。
(三)提升补贴兑付满意度。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开展函询、约谈等方式对超期不兑付、兑付慢问题进行治理。探索建立加快补贴资金兑付的新机制。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云南省从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选取确定云南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21个大类 46个小类121个品目(详见附件),石林县在云南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实施。
(二)补贴机具。常规机具必须是云南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集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定)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操作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资质, 按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云农机〔2025〕1号)执行。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按照云南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中列出的补贴机具种类、品目及补贴额度标准进行补贴。
1.单机补贴限额。除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 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玉米去雄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大型水稻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 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 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2.补贴比例预警。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如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 15个百分点以上的,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暂停该产品的补贴办理,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报送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
四、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一)资金分配。因2025年、2026年资金提级发放,由上级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发放。
(二)配合省市组织开展创新试点。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配合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对已具备作业信息化监测条件的大型、智能、复式、高端、绿色农机以及重点推广的机具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补贴按照 7:3的比例分两次定额兑付,即在购机核验合格后按程序兑付 70%的补贴资金,第二年在所购机具达到规定的年度作业量后,再兑付 30%的补贴资金。对第三年、第四年连续两年完成年度作业量的农机,分别按照定额补贴资金的 10%、10%予以激励补贴。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受理、提级兑付、直补到卡(户)”。购机者购买机具时,销售企业需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售后服务凭证等资料。发票上需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销售价格、出厂编号、发动机编号和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制定 2025年、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并抄报上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全面公开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及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并明确本级咨询投诉举报电话。
(二)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理补贴申请。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同一补贴对象在同一个实施年度内享受补贴总资金超出60万元(含)的须由县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资料。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四)机具核验。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要求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鼓励基层农业农村部门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并了解机具购置使用情况;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对丘陵山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便利化可监测的核验方法;对成套设施装备,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五)审验公示信息。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补贴申请,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根据购机补贴系统中录入的所属乡镇(街道)购机者申请录入信息进行审核,打印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通知购机者按规定提交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本人一折通或对公账号(生产经营组织),并携带机具(固定设备除外)和发票(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到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核实,先申请核实先补贴,后申请核实后补贴。固定设备可申请到户核实,购机者对其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按照“谁核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现场核实机具、发票和相关资料,进行购机者、机具、核实人三合影,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并在补贴机具显著位置喷涂“XX年补贴”标志或打上“XX年补贴”钢印。实行牌照管理的机具,要先到县农业机械服务中心办理牌证后再申请核实。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六)兑付补贴资金。在完成公示后 20个工作日内,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完成兑付,县级审核完成后由市级提级发放。市级提级发放流程: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审核—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形成补贴资金发放方案—市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资金支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发放。
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七)组织抽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政策咨询电话:0871-67797670
举报投诉电话:0871-67796879
县财政局监督电话:0871-67796424
附件.云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