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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503-967465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7-18 10:05
名 称: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石政规〔2024〕2号 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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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石政规〔2024〕2号 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7-18 10:05 浏览次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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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政策解读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规定,经对现行有效的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现决定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办法(石林县政府公告〔20121号)

《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办法》自2012121日起施行,该《办法》内容与现行管理实际不符,制定依据的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进行修订或废止,部分处罚条款与现行有效的上位法相抵触,如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绿地范围内设置营业摊点的处于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而现行有效《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在城镇绿地内擅自设置营业摊点的处于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散发印刷品广告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上的罚款,而现行有效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散发各类经营性广告及宣传品的对行为人处于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处于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规定城市市容市貌维护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域制度,主要街道由县住建局负责,非主要街道及其他巷道和居住区由街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居住区管理部门负责,而现行管理实际为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均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且随机构改革不断推进,该《办法》中涉及部分机构名称、职能职责已发生变更,如如原“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现已变更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原机构名称为“县工商局”,现已变更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且该《办法》中涉及到的部分职能职责也随着机构改革划转到相应职能部门,如城乡规划方面的职能职责已划转到县自然资源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管理方面的职能职责仍保留在县住建局;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职能职责已划转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能职责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履行;交通管理方面的职能职责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由县公安交警部门履行。

根据深化改革和精简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再另行制定,直接参照执行《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二、石林彝族自治县城镇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石林县政府公告〔20141号)

《石林彝族自治县城镇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于2014年修订后自201451日起施行,该《办法》内容已严重滞后于当前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也不适应我县园林绿化管理的需求,如该《办法》中“附属绿地绿化配植设计及施工须符合“二个80%”的规定”,《昆明市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中明确只需达到“二个60%”,这些会导致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矛盾冲突且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已进行了新的修订或废止。按照机构改革要求,原“石林县园林绿化局”隶属于石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现职能职责已划转到“石林县城市管理局”(现行政综合执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之规定不再另行制定,依据昆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规范》、《园林绿化工程验收规范》开展绿化审查和验收工作。

三、《石林彝族自治县“绿色图章”管理规定》(石林县政府公告〔20142号)

《石林彝族自治县“绿色图章”管理规定》于2014年修订后自201451日起施行,相关上位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已进行了新的修正,该《规定》现已不适我县园林绿化管理的需求如《办法》中“新建商业用地绿化率不低于25%,新建行政办公、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等用地绿地率不低于40%”等指标高于《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中的规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矛盾冲突。第九条中规定因客观条件限制,老城区、中心城区改建项目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或规划条件要求的,由建设单位选择与该项目相同的区域实施异地绿化(异地绿化的地块必须是永久绿化用地且位置位于相应的老城区或中心城区内),无法进行异地绿化的,建设单位须交纳异地绿化补偿费,专门用于异地绿化建设,但上级现行相关政策已停止收取异地绿化补偿费。

按照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落实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环节,该《规定》已不适用于目前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验收,按照机构改革要求,原“石林县园林绿化局”隶属于石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现职能职责已划转到“石林县城市管理局”(县行政综合执法局)

根据深化改革和精简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再另行制定,废止后依据《昆明市新、改扩建工程附属绿化方案审查流程(试行)》、昆明市新、改扩建工程附属绿化验收流程(试行)》开展绿化相关工作。

相关链接: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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