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县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规定,对现行有效的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废止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石林县政府公告〔2012〕1号
说明:《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内容与现行管理实际不符,制定依据的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进行修订或废止,部分处罚条款与现行有效的上位法相抵触。且随机构改革不断推进,办法中涉及部分机构名称、职能职责已发生变更。根据深化改革和精简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再另行制定,直接参照执行《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城市管理工作。经专家论证及会议研究,故废止。
二、石林彝族自治县城镇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字号:石林县政府公告〔2014〕1号
说明:《石林彝族自治县城镇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办法(试行)》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内容已严重滞后于当前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也不适应园林绿化管理需求,且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已进行了新的修订或废止。按照机构改革要求,原“石林县园林绿化局”隶属于石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现职能职责已划转到“石林县城市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之规定,后期工作依据昆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规范》《园林绿化工程验收规范》开展绿化审查和验收。经专家论证及会议研究,故废止。
三、石林彝族自治县“绿色图章”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石林县政府公告〔2014〕2号
说明:《石林彝族自治县“绿色图章”管理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按照《关于落实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环节,该《规定》已不适用于目前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验收,且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部分规定与实际情况存在矛盾冲突。按照机构改革要求,原“石林县园林绿化局”隶属于石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现职能职责已划转到“石林县城市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深化改革和精简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再另行制定,废止后依据《昆明市新、改扩建工程附属绿化方案审查流程(试行)》、《昆明市新、改扩建工程附属绿化验收流程(试行)》开展绿化相关工作。经专家论证及会议研究,故废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8日
相关链接:《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石政规〔2024〕2号 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