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目录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县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石林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林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石林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涉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规划
1.编制或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全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其他需要上报国家或省、市级的重要规划编制和调整;
3.需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
(二)制定或调整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1.制定或者调整有关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健康、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劳动保护、就业促进、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2.制定或者调整有关资源开发利用、资源配置、生态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城乡建设、乡村振兴、民族宗教等管理服务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3.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专营商品、特许经营或者服务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收费标准和价格;
4.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1.重要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产、森林、水等各类重要自然资源;
2.重要文化资源包括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特色景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旅游度假区等,以及县级各类图书馆、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文化文物单位馆藏的各类重要文化资源。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1.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共建设项目;
2.需经政府核准、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五)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及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所列情形中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有关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根据实际明确本级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标准,报经本级本部门党(工)委(党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重大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重视重大决策的档案管理,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程序证明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决策全过程记录。
(三)县司法局要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合法性审查和实施的指导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县司法局可向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和决策事项涉及的相关单位了解情况,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就所涉专业事项应邀请相关职能部门、专家、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等进行评估论证,并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
(四)《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研究过会施行后,2023年9月25日印发的《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23〕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