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见义勇为的确认、保护、奖励工作,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昆明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等规定,结合石林实际,制定了《石林彝族自治县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作如下解读。
一、 《办法》制定目的
立足于弘扬见义勇为精神,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从基本生活、城乡低保、住房保障、就业、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方面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实际困难,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社会风尚,推动见义勇为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 《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七章四十四条,分为总则、申报和确认、表扬奖励、优抚保障、经费保障、责任追究、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适用行政区域范围、见义勇为定义、保护原则、实施主体等;
第二章申报和确认,主要规定了见义勇为申报、确认主体及程序等;
第三章表扬奖励,主要规定了见义勇为表杨程序、奖励发放标准等;
第四章优抚保障,主要规定了见义勇为人员医疗救治、就业、伤残评定、烈士评定、城乡低保、住房保障、就学、法律援助等优抚保障措施;
第五章经费保障,主要规定了见义勇为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等;
第六章责任追究,主要规定了负有见义勇为申报、确认、权益保障等职责部门不履行职责时的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主要规定了施行日期。
三、 《办法》特别说明
(一)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明确了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在法定职责、特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安全事故时,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二)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见义勇为行为;应急管理、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草、水务等部门负责申报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的见义勇为行为;乡镇(街道)负责申报辖区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县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评审认定工作。见义勇为行为申报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见义勇为行为有连续或者持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明确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即有一定贡献或者经司法医学鉴定为轻微伤的,先进个人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奖励,先进群体每人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奖励;有较大贡献或者经司法医学鉴定为轻伤的,给予不低于20000元的奖励;有重大贡献或者经司法医学鉴定为重伤的,给予不低于50000元的奖励;有特别重大贡献或者因见义勇为牺牲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县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申报,按照上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四)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保障。在本县区域内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县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提出,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上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评定为烈士,并享受相关待遇。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人员,其伤残等级评定及待遇按照下列方式办理:有用工单位且认定为工伤的,由用工单位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工伤保险法规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按《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无用工单位的,由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地的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伤残等级评定,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优待;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人员,由残疾人联合会按照有关规定核发残疾人证并享受相关优惠待遇。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行为受到诬告陷害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五)关于见义勇为协会的资金保障。除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社会捐赠外,对见义勇为资金保障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万元的经费补充见义勇为专项资金;遇特殊情况,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不足的,由县财政予以解决。
(六)关于责任追究。明确在见义勇为确认、保护、奖励等工作中有贪污、侵占、挪用奖励资金,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奖励、抚恤、救助,推诿、拒绝或者拖延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对负有见义勇为申报、确认、权益保障等职责部门不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责任追究作了规定。
相关文件: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