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行政复议相关事项公示
一、行政复议申请渠道:
石林彝族自治县辖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本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统一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地址: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大坡厂村南侧(石林县司法局301室),咨询电话:0871-67788696。为方便群众就近办理行政复议业务,已在石林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以及各司法所设立行政复议代办点,需要办理行政复议业务的群众可就近到代办点提交申请材料。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石林彝族自治县司法局鹿阜街道办大坡厂村南侧
鹿阜司法所: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双龙山18号
石林司法所:石林彝族自治县石林街道办事处胜利中路56号
板桥司法所:石林彝族自治县县板桥街道办事处永兴街9号
西街口司法所:石林彝族自治县西街口镇西街口村415号(镇政府院内)
长湖司法所:石林彝族自治县维则村61号
圭山司法所:石林彝族自治县圭山镇海邑村委会阿黑西环路2号
大可司法所:石林彝族自治县大可乡奇兴街208号
二、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三、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四、行政复议申请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五、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
2.证明被申请人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申请提交)
4.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5.委托授权书
6.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附件:行政复议申请文书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