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石林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林县)畜禽养殖行为,全面提高畜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水平,石林县人民政府印发了《石林彝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了让公众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问:《办法》起草的背景、目标任务及依据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县畜牧业生产持续发展,规模化养殖日益扩大,养殖总量不断上升,对保障城乡居民“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环境承载压力增大,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日益凸显。为进一步规范石林县畜禽养殖行为, 全面提高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石林彝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结合石林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问:《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本办法共二十三条。
(1)《办法》第一条至第三条为总则,提出了《办法》的起草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明确了有关职能部门在畜禽养殖管理工作中的分工和应当承担的管理职责。
(2)《办法》第四条为畜禽养殖场设立的条件。
(3)《办法》第五条至第十八条,对畜禽养殖场的日常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新(扩)建需办理的手续、污染防治、种畜禽管理、养殖档案、投入品使用、质量保证、防疫管理、疫情处理、病死畜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管理等。
(4)《办法》第十九条至二十二条,对畜禽养殖监督管理及畜禽生产经营者责任义务作了规定。
(5)《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本办法的实施时间及期限。
三、问《办法》所指的畜禽是什么?
答: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马、羊、兔、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动物。
四、问:《办法》如何对规模养殖场数量进行规定?
答:畜禽养殖规模标准以设计存栏计算按照《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执行,未达到规模养殖标准的为散养户。
(一)畜禽养殖场:
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
2.肉鸡、蛋鸡: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
3.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
4.羊:常年存栏200只以上;
5.鹅: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6.鸭: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
7.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二)畜禽养殖小区:
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10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300头以上;
2.肉鸡、蛋鸡:常年存栏10000羽以上:
3.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100头以上;
4.羊: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5.鹅: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6.鸭: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
7兔: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马属动物参照牛的规模标准执行。法律法规对观赏、实验动物和宠物等畜禽的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问:新建养殖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县内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石林彝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规定;
(二)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
(三)有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养殖用地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四)具备或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五)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六)具备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污染治理设施,办理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审批手续;
(七)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问:新建养殖场前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新(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防疫条件、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要求,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需征得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一)用地手续。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用地涉及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养殖场不允许占用饮用水源保护区,所有养殖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进行审批;设施建设涉及非农建设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环境影响评价。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批;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完成网上备案。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当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办理的手续。对未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未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擅自占用土地建设养殖设施饲养畜禽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巡查中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行为,并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依法严肃查处。
七、问:养殖场建设完成后是不是就能养殖了,还需要办理验收手续吗?
答:不是,新(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竣工后,应当依法办理以下手续:
(一)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期限一般自项目竣工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对畜禽粪污进行无害化还田并进行登记管理,或者向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规定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办理的手续。
八、问:养殖畜禽对饲料药品投入使用有什么规定吗?
答:从事畜禽养殖应当按照相关畜禽养殖技术规程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科学、合理地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四)使用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饲喂反刍动物;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九、问:《办法》对实施前已建成的位于非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散养户有什么规定吗?
答: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位于非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散养户,应当停止经营或关闭,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常经营。
原文链接:石林彝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