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储备粮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保障区域粮食安全,石林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石林彝族自治县县级原粮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让公众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地方储备粮是政府调节本区域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以及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应急物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粮食储备制度。现行储备制度为4级。即:国家、省、市、县级储备粮储备。
2013年以前,石林县的县级储备粮一直按照省、市有关储备粮管理的规定执行,县级没有规范的储备粮管理办法。随着石林县经济发展和人口的变化,靠上级规定已不能及时满足改革发展和监督管理的需要。地方储备粮管理中不少共性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的协调解决。二是不能适应地方储备粮规模调整的需要。石林县地方储备粮建立以来,储备品种和规模都有所调整,随着粮食价格的逐年上升,储备粮贷款资金大幅度增加和储备粮贷款基准利率的变化,财政支出也相应增加,这些都需要通过制定《办法》予以明确。因此,为充分反映石林县县级储备粮管理的实际情况及地方特色,从而进一步规范全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需要出台规范的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2013年,按照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关于“各市(县)必须出台储备粮管理办法,强化储备粮的管理制度和经费保障,有效发挥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县人民政府制定印发了《石林彝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年12月,石林县发展改革局对《石林彝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作了新的修订,将名称改为《石林彝族自治县县级原粮储备管理办法》。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2月28日印发了本《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及适用范围
(一)制定依据
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昆明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要求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办法》第三条规定: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8章37条,主要包含了地方储备粮的概念、权属、管理方式和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储备粮规模和补贴标准,储备粮的轮换方式,原粮储备管理要求,储备粮如何动用,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及《办法》实施的时间。
(一)储备品种、数量
2018年以前,市下达石林县储备粮品种为玉米、小麦、稻谷三个品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玉米作为主要饲料用粮,已不适应作为口粮储备。2018年初,根据石林县县情和储备条件,经请示市粮食局、县政府批准,石林县储备粮品种调整为稻谷和小麦两个品种。2020年10月,新增成品粮(大米)储备。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昆明市地方储备粮规模的通知》下达石林县地方储备粮原粮储备规模,2021年末,石林县通过储备粮轮换将县级储备粮原粮储备由原来的3600吨(稻谷2000吨、小麦1600吨)调整为3643吨,其中:稻谷1400吨、小麦1386吨、大米600吨(折合原粮857吨)。
(二)所有权属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石林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的粮食及食用植物油(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储备规模,石林县没有食用植物油储备任务)。
(三)储备规模
市人民政府根据石林县人口规模,主产粮食品种和粮食产量等情况统一下达石林县县级储备粮规模为3643吨。
(四)轮换规定
《办法》规定: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承储企业应根据粮食市场行情,在与规定轮空期不发生冲突的前提下,选择粮食最佳收购和销售月份,适时组织轮换。轮换按照先入先出以及在正常保管期内按照有关规定每年轮换承储总量的三分之一,或者按稻谷、玉米3年、小麦3至4年,为一个轮换周期适时进行轮换的原则,及时提出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申请,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及时下达承储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批复,并报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备案。
(五)县级储备粮的资金
县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由承储企业依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入库成本向农发行申请贷款,贷款按照农发行制定的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封闭管理,按照“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原则,专项用于县级储备粮收购、调入、轮换等合理资金需求。贷款利息、费用补贴,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给承储企业。对超出4个月轮空期未轮入的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县财政不再拨付。
(六)地方储备粮轮换或入库标准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原粮储备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一般是国标规定的中等(含)以上标准,原则上必须是当年产的新粮。
(七)补贴标准
《办法》规定:贷款利息补贴根据粮食收购价格的变化,按照实际核定入库成本给予贴息,贴息按1年期LPR据实按季拨付;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参照省、市标准执行,轮换费用须在完成轮换任务且经主管部门考核符合要求后进行拨付。
(八)动用方式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石林县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规定: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宜良县支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价差损失弥补来源、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规定:县发展改革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四、监督管理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宜良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每年进行2次联合监督检查。同时要求承储企业对储备粮质量做到一年两检,即:对储备粮每年抽两个批次的样品,送市级粮油质检中心检验,有效防止储备粮相关指标超标,确保储备粮品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五、《办法》的意义
(一)明确了地方储备粮的运作主体
明确了地方储备粮管理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经营方式。明确了县政府、发改、财政等部门的职责。同时还明确了县发展改革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本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不直接参与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工作。这样,可有效避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尴尬定位,进一步提高了地方储备粮的运作效果和监管力度。
(二)理顺了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关系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及食用植物油。这样有利于区别于市级储备粮,便于统一管理,同时也有利于保持相关政策和措施的稳定,对加强地方储备粮行政管理与监督,规范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与运作具有十分重大意义,从而能够有效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三)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了地方储备粮管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为有效预防和制止承储企业违法行为,保障地方储备粮油的储存安全,《办法》第三十三至第三十六条对承储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
原文链接: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县级原粮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