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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204-521151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2-22 16:36
名 称: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石政办发〔2022〕12号 关键字: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22 16:36 浏览次数:83
字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石林彝族自治县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7日


石林彝族自治县粮食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修订目的及依据。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石林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林县)区域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保证特殊情况下质量达标粮食有效供给及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确保粮食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昆明市粮食应急预案》《石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林县县级原粮储备管理办法》《石林县县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石林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石林县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植物油)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监管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第三条 工作原则。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处置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实行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做好各项工作。

第四条 应急状态等级划分。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在较大区域内出现粮食供给不足、断档脱销、价格大幅度上涨、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依据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范围、价格波动幅度以及影响程度,本预案确定的粮食应急状态从低到高分为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一)一般粮食应急状态(IV级)。我县主要粮食品种(大米或面粉,下同)在1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出现应急状态,并可能引发邻近乡镇(街道)出现粮食市场波动,需要县人民政府按照粮食应急状态进行处置的情况。

(二)较大粮食应急状态(Ⅲ级)。我县主要粮食品种在2个及以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出现应急状态,已经引发全县其他乡镇(街道)及周边地区出现粮食市场波动,以及县人民政府需采取应急措施处置的情况。

(三)重大粮食应急状态(Ⅱ级)。在县城所在地或3个以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已经超过县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市政府处置的情况。

(四)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Ⅰ级)。全省或全国范围内,出现严重自然灾害或气象灾害等造成粮食减产,道路交通运输受阻,导致粮食供应紧张,粮食市场异常,已超过市、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处置的情况。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石林县粮食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县长

常务副总指挥长:分管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副县长

副总指挥长: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人武部、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统计局、县应急局、农发行宜良县支行、县粮油收储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发展改革局,由县发展改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

第六条 工作职责。

(一)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1.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预案的措施建议,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2.组织实施较大粮食应急状态(Ⅲ级)及以上的粮食应急工作和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3.研究制定本县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4.分析研判本县粮食应急状态的应急处置工作。5.负责本县粮食供给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6.负责应急状态时的宣传、处置情况通报等工作。7.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粮食应急日常工作,监控粮食市场,收集和传递相关信息。发现粮食市场异常,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2.按照县人民政府或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指示,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系统各单位开展应急工作。3.综合应急工作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及时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工作建议。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的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5.完成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粮源,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及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组织协调应急粮食的购(调)入工作。负责做好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的政策法规指导及督查。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按程序报批后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2.县财政局:负责根据项目主管部门需求及预算申报,保障应急动用粮食所发生的贷款利息和费用,并根据主管部门的用款计划,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及时足额拨付资金。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3.县公安局:负责维护应急状态时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确保应急时道路交通运输通畅,有必要时,对重点部位实施控制,防范动乱局面出现,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4.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流通环节粮食交易行为的监管工作,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负责对流通环节交易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严肃查处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违规倒卖等违法行为。

5.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的有关要求,采取措施,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确保粮食产量稳定。发生重大(II级)以上粮食应急状态时,负责配合县发展改革局多方筹集应急粮源。

6.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调粮车辆运输事宜,保障应急粮食的运输需求。

7.县民政局:负责根据应急需要协助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的粮食供应工作。

8.县统计局:负责做好职能范围内监测、预警、统计、整理等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信息,并报送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9.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学校师生粮食应急供应组织工作。

10.农发行宜良县支行:负责落实保障采购、加工、调运、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1.县人武部:负责需要部队、民兵预备役支持及补充军用运输车辆的组织协调工作。

12.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发布、新闻报道,通过正确的舆论引导,安定人心,维护社会稳定。

13.县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利用全县所辖各粮食经营网点,做好粮食收购、储存、加工,县外调运和供应、救济工作。

14.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应急状态的需要,在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应急有关工作。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七条 监测预测。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全县粮食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县内粮食市场的监测和预测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调运、销售、价格、质量等信息,为粮食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八条 预警报告。全县建立健全粮食市场异常波动预警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粮食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向上一级粮食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一)发生破坏性地震、干旱、洪涝等重大自然灾害,导致粮食调入困难、粮食减产等,造成市场粮源紧张,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三)发生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四)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第九条 预警级别和发布。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在接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后,应立即进行复核研判,并根据粮食市场具体情况确定应急状态等级后报告本级政府及上级粮食应急指挥部,应急状态等级由县人民政府发布。

第十条 信息报送。进入应急状态后,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采集整理、分析研究应急信息,在1小时内以报告、通报、简报等形式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本乡镇(街道)、本部门应急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或漏报。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存在的隐患,采取的措施,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 应急响应程序。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在发现县域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在确认出现一般(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当确认出现的应急状态属于一般(IV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应对其处置意见予以回应,并在1小时内上报县政府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当确认出现重大(II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做出应急响应,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县政府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

第十二条 应急响应。

(一)重大(Ⅱ级)应急响应。出现重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必须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报告后,立即向县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1小时30分钟),请示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县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粮食应急指挥部要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二)较大(Ⅲ级)应急响应。出现较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预案,并按规定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各乡镇(街道)和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本地粮食市场的监测预测,密切关注市场动向,出现异常波动要按预案要求妥善处置。

(三)一般(IV级)应急响应。出现一般(IV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应急粮源。

(一)应急时的粮源包括:县级储备粮油及社会上具有粮油收储、加工和销售能力的企业的所有库存粮油。应急状态时,应急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情况,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涉粮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库存量义务,为应急时提供粮源做好保障。

(二)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粮食企业应按要求充实成品粮油储备数量,增加大米、面粉、油脂等小包装粮油品种的存储数量,确保应急初期市场供应不脱销、不断档,增强市场调控能力。

第十四条 储备粮源的动用。

(一)应急状态下,必要时应及时动用储备粮。在重大(Ⅱ级)以上粮食应急状态下,储备粮的动用按照先县级储备粮、后再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报动用市级储备粮的顺序进行。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如县级储备粮不能满足应急需求,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程序组织实施。

(二)动用县级储备粮时,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县储备粮存储单位下达粮食调拨指令。动用县级储备粮50万千克以下的由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可先动用、后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动用县级储备粮50万至100万千克以内的,由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示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即可动用;动用县级储备粮100万千克以上的,由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动用。如县级储备粮不能满足应急需求,由县人民政府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申请。

第十五条 应急启动。应急指挥部在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必须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请示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向县人民政府请示启动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储备粮源动用规定,明确提出动用粮源的性质及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市场价格等。

(二)动用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如发运仓库、加工企业、供应门市、供应价格、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三)动用储备粮所产生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四)其他配套措施。

第十六条 应急终止。当粮食市场恢复供需平稳、供给有序、价格基本稳定后,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本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供应。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七条 评估和改进。应急终止后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应急经费和清算。

(一)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时动用的储备粮及商品粮购销所发生的价差亏损、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二)对应急动用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县发改局与农发银行宜良县支行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三)应急供应的粮油(含无偿供应和低价有偿供应)所产生的贷款本金及价差、贷款利息由财政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将所需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四)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组织、征用涉粮企业的粮食、加工设施和交通工具等时,要按市场价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九条 应急能力恢复。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时外购等措施,补足粮食储备,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第二十条 奖励和处罚。

(一)对在应急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粮食应急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二)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2.在粮食销售中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和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扰乱市场秩序的;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的加工企业、储运单位、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储运和供应任务的,不按照指定方式供应或在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后擅自提价的;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5.粮食储备或涉粮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并影响应急使用的;6.其他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一条 粮食储备。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明市粮食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昆明市粮食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林彝族自治县储备粮管理办法》及各级储备粮管理相关规定,完善粮食储备制度,确保县级储备粮规模落实到位,同时要保证一定数量的可满足应急供应的成品粮库存,增强应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粮食风险基金。为做好粮食储备和粮食安全的财力保障,县财政局要确保县级粮食风险基金按年度纳入本级预算保障,充分发挥粮食风险基金在确保粮食生产和市场供给的宏观调控作用。

第二十三条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进入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调运及成品粮供应,由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通过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县发展改革局应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一)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培育扶持一批信誉度高、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指定应急加工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应急加工企业要布置在人口密集、靠近粮源、交通便利及重点销售地区。

(二)建立完善粮食供应网络。要按照“合理布点、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加强粮食供应网点建设。应急供应网点以现有粮油稳价保供点、放心粮油示范店和当地政府改造、新建的平价商店为基础,不足部分从现有多元主体经营的商场、超市、粮油经销店中择优选定,确保县城区每3万人至少有一个应急供应点,每个乡镇、街道(社区)至少有一个应急供应点。所有应急网点平时按市场化运作,应急时作为政府保供的载体。

(三)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四)县发展改革局应当与指定的应急加工、运输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利,并随时掌握企业的动态。粮食应急加工、运输和供应指定企业的名单,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运输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运输和供应。 

第二十四条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县人民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属地粮食加工、储运和供应网点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通信保障。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要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负责人和联络人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同时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及互联网技术,确保通讯畅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粮食应急加工点、储运点、供应网点的选定和委托协议书的签订、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联络人的通信联络方式、应急操作规范和相关文件范本在《石林县粮食应急预案工作手册》予以明确,《石林县粮食应急预案工作手册》由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制定,另文下达。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由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修订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石林彝族自治县粮食应急预案》(石政办发〔2014〕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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