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解读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背景、依据和目标
(一)职责范围
石林彝族自治县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成立于2012年5月(石编办〔2012〕22号文),具体工作职责为:(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计划供水、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计划供水节约用水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并监督落实。(2)根据相关规定和石林县水资源状况、供水情况、城市用水现状和发展,以及污水、雨水资源化、节水减排等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供水、节约用水、再生水利用专业规划。(3)编制、下达和调整非居民计划用水单位的年度计划用水指标和临时计划用水指标,并按年度计划进行考核执行情况,对超计划用水的,负责征收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4)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并监督实施。(5)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和验收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和指导非居民用水单位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的创建工作和验收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节水型小区(社区)的创建和验收工作。(6)组织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在节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7)按照节水“三同时”制度要求,负责对石林县域内新、改、扩建工程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的审查。负责指导和监督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负责再生水利用设施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前的备案登记工作;负责节水设施(包括再生水利用设施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8)负责石林县域内新建工程项目和原已建单位(小区)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运行和再生水水质的监管。(9)负责石林县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监管工作。(10)负责指导各用水单位的节水技改、用水节水管理、节水设施的建设工作。(11)推广节水型器具、设备和先进的节约用水技术和措施。(12)负责节约用水日常行政执法工作。(13)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管理范围
县自来水厂负责的石林县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石林风景名胜区及周边自然村的生产生活用水供给区域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及自备水非居民取用水户。
(三)依据和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3〕75号文)、《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云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州市“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的函》(云水函〔2015〕280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昆明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整改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15〕151号)、《昆明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6年用水总量控制分区管理的通知》(昆严水办〔2016〕6号)、《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和石林彝族自治县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石政办通〔2014〕34号)等法律法规文件。2016年10月17日在县水务局大会议室组织相关部门及听证代表召开了《石林县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对《石林县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意见建议征集。修改完善后于2016年11月21日向县政府法制办上报了《石林县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听证报告》并审查通过,上报市法制办备案后政府公告执行。
通过制定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石林县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和节水管理工作,建立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节约用水制度体系建设,全面落实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优化配置水资源,科学合理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体现效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水资源健康可持续利用,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对主要内容的解读
(一)管理机构:石林彝族自治县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
(二)管理范围:使用县级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含行政事业、企业生产、经营性的用水户)适用本办法,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计划用水管理(居民生活用水、农业生产用水不适用本办法)。
(三)执行标准的对象:对非居民用水单位(含行政事业、企业生产、经营性的用水户)计划指标下达时前一年度月平均用水量在900m3及以上和新增用水户连续3个月月用水量在 900m3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纳入计划用水管理。
(四)缴费标准:(1)非居民用水单位第一个月超计划用水指标用水的,超出部分水量按水价(不含污水处理价格、水资源费0.17元/m3、原水费0.38元/m3及其他附加收费,下同)的0.5倍收取;
(2)非居民用水单位第二个月仍然超计划用水指标用水的,超出部分水量按水价的1倍收取;
(3)非居民用水单位第三个月及以上继续超计划用水指标用水的,超出部分水量按水价的1.5倍收取。收费标准见下表:
用水行业类别 | 计划月均用水量(m3) | 收费标准(元/m3) | 计算方法 |
行政事业单位、工业和商业单位 | 900 | 2.85(扣除水资源费、原水费) | 按照超出当月核定指标用水量*结合现行各行业自来水价格(扣除污水处理价格、水资源费、原水费)*倍率计算,例如:非居民用户第一个月超出当月核定计划用水指标的计算方法:第一个月超出部分用水量*自来水价*0.5倍;第二个月仍超出当月核定计划用水指标的计算方法:第二个月超出部分用水量*自来水价*1倍;第三个月及以上继续超出当月核定计划用水指标的计算方法:第三个月及以上超出部分用水量*自来水价*1.5倍,以此类推。 |
纳入管理范围并超出当月核定指标水量累进价格 | 1.425 | ||
2.85 | |||
4.275 | |||
特种行业 | 900 | 5.95(扣除水资源费、原水费) | |
纳入管理范围并超出当月核定指标水量累进价格 | 2.975 | ||
8.925 | |||
注:1.非居民用水户需要各非居民用水户申报年度(1-12月)计划用水指标后,经水务部门审定后下达执行; 2.非居民用水户超出核定指标用水量执行比例为0.5:1:1.5(参照《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八条、云价价格[2013]75号文不含污水处理费价格、水资源费0.17元/m3、原水费0.38元/m3及其他附加收费)。 |
三、关键词和专业术语
非居民用水户:除居民用水户以外的用水单位。
管理对象:行政事业、企业生产、经营性的用水户。
四、办事受理单位
单位:石林彝族自治县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
地址: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龙泉路13号
电话:0871-67796009
五、注意事项
(一)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依据
1.上一年度全县水资源供水状况和计划年度内供水形势预测。
2.工业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用水定额和非工业用水单位用水定额(云南省《用水定额》DB53/T168-2013)。
3.计划用水户在采取了节水措施后的节约用水管理情况。
4.计划用水户近三年来同期实际用水数据。
(二)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办法
1.每个年度内的计划用水指标原则一年一次编制和下达(特殊情况具体确定)。县自来水厂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各非居民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指标将下达到自来水厂抄表收费的每只总水表(自备水源单位另行下达)。
2.年度计划用水指标编制,报经节水管理部门批准后再具体编制下达各非居民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指标。
3.对于产品相对单一,产量受市场影响波动较大的工业生产企业则按单位产品用水定额下达计划用水指标并进行考核。对连续三个月不报送报表的单耗考核用水户取消产品单耗考核,按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以综合用水核算方法核定计划用水指标并实施考核。
(三)计划用水指标根据非居民用水单位每只总水表的历史用水情况和规律进行编制,具体如下:
1.编制的数学方法为“时间序列法”。
2.根据非居民用水单位每只总水表近三年来同期各月用水量,分别加权平均得出编制年度内该总水表相应月计划用水指标基本值。
3.近三年来各年水量所占权重,由历史供水变化及水资源状况确定。
4.对于加权平均后得出的计划用水指标的基本值,要根据水资源状况及供水形势预测确定计划浮动比率(修正系数),并最终计算出编制年内非居民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指标。
(四)为鼓励非居民用水户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对具备以下条件的用水户分别给予指标上浮奖励
1.经县节水办确认,建有“再生水利用设施”并回用再生水的单位。
2.上一年度受到县级及以上节水部门表彰的节水先进单位。
3.近三年来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部门开展过水量平衡测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单位。
4.被评定为“节水型企业(单位)”的或已评定期满经复验合格的“节水型企业(单位)”。
5.经县节水办认可已建成并使用节水设施的单位或进行工艺改造明显提高了重复利用率的工业企业。
上述2至5项指标上浮不得重复享受,其中5项条件须经县节水办验收认可。具体上浮比例,在年度计划用水指标编制意见中确定。1项指标的上浮奖励原则为上一年度对应月份期间内的再生水月平均回用量的50%,计入年度本次编制期间段内各月计划用水指标。
(五)指标编制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用户往年用水量由于估算水表数或其它原因而不能反映实际用水量的,在核算过程中参照往年同期或当年近期正常用水量进行修正。
2.在上一编制年度内办理过基建施工计划用水指标、工程竣工验收正式用水指标以及办理过新增项目计划用水指标的单位,若按《方案》编制的本年度内月计划用水指标与实际用水有出入的,在原已办理的新增项目用水指标范围内进行修正和调整。
3.对学校因寒暑假原因,部分企业单位因生产和经营受市场影响,造成用水无规律性的,在年度总计划量不变的前提下,由用水户按实际情况提出书面申请,经县节水办审核批准后,可对月计划用水指标进行调整修正。
原文链接:《石林县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工作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