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非居民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使用县级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含行政事业、企业生产、经营性的用水户)适用本办法,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计划用水管理(居民生活用水、农业生产用水不适用本办法)。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昆政发〔2014〕27号)相关要求,石林县2015年计划用水率需达到50%,2020年计划用水率需达到90%的目标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3〕75号文)相关要求,为顺利完成各项任务,结合我县实际,计划与定额管理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
(一)2017年至2019年,对计划指标下达时前一年度月平均用水量在900m3及以上和新增用水户连续3个月月用水量在 900m3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纳入计划用水管理。
(二)2020年全县所有非居民用水单位纳入计划用水管理。
第三条 非居民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以水定需,科学合理用水和节约用水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非居民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是根据全县水库蓄水、水厂制水,供水情况和各行业用水定额,对用水单位下达计划用水指标并进行考核,对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促使各用水单位做到科学、合理和节约用水。
第五条 石林县水务局、县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节水办)负责全县非居民用水单位计划用水与检查定额实施情况等管理工作。
(一)非居民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由县水务局节水办委托县自来水厂具体负责实施。
(二)非居民用水单位应在日常工作中健全用水台账资料,落实节水措施,提高节约用水水平。县水务局、县节水办将进行定期指导检查。
第六条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范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应当向县水务局节水办申请办理计划用水指标,签订《石林县非居民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责任书》,填写《石林县计划用水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按照下达的计划用水指标用水。
第二章 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
第七条 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原则
(一)计划用水指标编制要从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通过编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用水指标,建立计划用水的科学指标体系,为本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提供重要依据。
(二)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应贯彻“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科学配置,强化自建供水设施(自备水)单位管理,改善城乡水环境,促进石林县社会经济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三)计划用水指标应当满足非居民用水单位合理用水的需要。
(四)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应有利于推动石林县节水型社会建设,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八条 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依据
(一)上一年度全县水资源供水状况和计划年度内供水形势预测。
(二)工业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用水定额和非工业用水单位用水定额(云南省《用水定额》DB53/T168-2013)。
(三)计划用水户在采取了节水措施后的节约用水管理情况。
(四)计划用水户近三年来同期实际用水数据。
第九条 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办法
(一)每个年度内的计划用水指标原则一年一次编制和下达(特殊情况具体确定)。县自来水厂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各非居民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指标将下达到自来水厂抄表收费的每只总水表。
(二)年度计划用水指标编制前,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的“石林县计划用水指标编制办法”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再具体编制下达各非居民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指标。
(三)对于产品相对单一,产量受市场影响波动较大的工业生产企业则按单位产品用水定额下达计划用水指标并进行考核。对连续三个月不报送报表的单耗考核用水户取消产品单耗考核,按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以综合用水核算方法核定计划用水指标并实施考核。
第十条 计划用水指标根据非居民用水单位每只总水表的历史用水情况和规律进行编制,具体如下:
(一)编制的数学方法为“时间序列法”;
(二)根据非居民用水单位每只总水表近三年来同期各月用水量,分别加权平均得出编制年度内该总水表相应月计划用水指标基本值;
(三)近三年来各年水量所占权重,由历史供水变化及水资源状况确定;
(四)对于加权平均后得出的计划用水指标的基本值,要根据水资源状况及供水形势预测确定计划浮动比率(修正系数),并最终计算出编制年内非居民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指标。
第十一条 为鼓励非居民用水户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对具备以下条件的用水户分别给予指标上浮奖励。
(一)经县节水办确认,建有“再生水利用设施”并回用再生水的单位;
(二)上一年度受到县级及以上节水部门表彰的节水先进单位;
(三)近三年来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部门开展过水量平衡测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单位;
(四)被评定为“节水型企业(单位)”的或已评定期满经复验合格的“节水型企业(单位)”;
(五)经县节水办认可已建成并使用节水设施的单位或进行工艺改造明显提高了重复利用率的工业企业。
上述(二)至(五)项指标上浮不得重复享受,其中(五)项条件须经县节水办验收认可。具体上浮比例,在年度计划用水指标编制意见中确定。(一)项指标的上浮奖励原则为上一年度对应月份期间内的再生水月平均回用量的50%,计入年度本次编制期间段内各月计划用水指标。
第十二条 指标编制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一)用户往年用水量由于估表或其它原因而不能反映实际用量的,在核算过程中参照往年同期或当年近期正常用水修正。
(二)在上一编制年度内办理过基建施工计划用水指标、工程竣工验收正式用水指标以及办理过新增项目计划用水指标的单位,若按《方案》编制的本年度内月计划用水指标与实际用水有出入的,在原已办理的新增项目用水指标范围内进行修正和调整。
(三)对学校因寒暑假原因,部分企业单位因生产和经营受市场影响,造成用水无规律性的,在年度总计划量不变的前提下,由用水户按实际情况提出书面申请,经县节水办审核批准后,可对月计划用水指标进行调整修正。
第十三条 计划用水指标编制计划经审定后,由县水务局、县节水办通过媒体或书面通知等方式,通知计划用水管理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计划用水指标考核及累进加价水费征收
第十四条 计划用水指标下达后,县水务局、县节水办应按月对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单位进行计划用水考核。
(一)县水务局、县节水办按县自来水厂提供的用水户每月实际用水抄表数据,根据已下达的计划用水指标进行考核并形成书面考核材料。
(二)书面考核材料经县节水办办公会议讨论审定。
(三)考核结果输入微机生成当月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清单,按清单征收累进加价水费。
第十五条 超出计划用水指标的用水量,除据实交纳水费外,由县水务局节水办根据该单位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收取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一)非居民用水单位第一个月超计划用水指标用水的,超出部分水量按水价(不含污水处理价格,下同)的0.5倍收取;
(二)非居民用水单位第二个月仍然超计划用水指标用水的,超出部分水量按水价的1倍收取;
(三)非居民用水单位第三个月及以上继续超计划用水指标用水的,超出部分水量按水价的1.5倍收取。收费标准见下表:
用水行业类别 | 计划日均用水量(m3) | 收费标准(元/m3) | 计算方法 |
行政事业单位 | 30 | 1.9 | 按照超出当月核定指标用水量*结合现行各行业自来水价格*倍率计算,例如:非居民用户第一个月超出当月核定计划用水指标的计算方法:第一个月超出部分用水量*自来水价*0.5倍;第二个月仍超出当月核定计划用水指标的计算方法:第二个月超出部分用水量*自来水价*1倍;第三个月及以上继续超出当月核定计划用水指标的计算方法:第三个月及以上超出部分用水量*自来水价*1.5倍,以此类推。 |
纳入管理范围并超出当月核定指标水量累进价格 | 2.85 | ||
3.8 | |||
4.75 | |||
工业、商业 | 30 | 2.4 | |
纳入管理范围并超出当月核定指标水量累进价格 | 3.6 | ||
4.8 | |||
6 | |||
特种行业 | 30 | 5.2 | |
纳入管理范围并超出当月核定指标水量累进价格 | 7.8 | ||
10.4 | |||
13 | |||
注:1、非居民用水户需要各非居民用水户申报年度(1-12月)计划用水指标后,经水务部门审定后下达执行; 2、非居民用水户超出核定指标用水量执行比例为0.5:1:1.5(参照《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八条、云价价格[2013]75号文不含污水处理费0.6元/m³,水资源费0.17元/m³、原水费0.18元/m³及其他附加收费)。 |
第十六条 非居民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按以下方式缴纳累进加价水费。累进加价水费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节水技术示范推广、宣传、奖励,补助城乡节水设施建设和水平衡测试工作,行业管理,水资源保护,节水型单位(企业)创建工作等,不得挪做他用。
(一)县自来水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发生超计划用水行为的,由县节水办委托县自来水厂负责收取;
(二)县自来水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发生超计划用水行为的,由县节水办委托银行收取。
第十七条 超计划用水单位逾期不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从缴款期满之日起,除按日加收2‰滞纳金外,同时核减该单位次月的计划用水指标。仍拒绝缴纳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通报,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应做好节水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时报送用水报表。本年度用水报表于次年1月份前报送。
第四章 计划用水指标的核减和调整
第十九条 计划用水指标下达后,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水资源紧缺,为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限制用水措施,核减非居民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指标。
第二十条 计划用水指标核定下达后原则上不作调整,但非居民用水单位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况的,在完成水平衡测试工作后,可按程序书面提出计划用水指标调整申请。
(一)非居民用水单位有新增用水项目或未进行定额考核的工业企业产量发生明显波动的,可到县节水办填写《石林县非居民户用水单位计划用水指标申请表》。县节水办根据用户申请进行现场核实,并依据相关用水定额和程序进行计划用水指标核算、审批、下达,新增计划用水指标并入该单位用水指标内一并考核。
(二)非居民用水单位有临时性用水项目的,可直接到县节水办填写《石林县非居民用水单位临时用水计划申请表》,县节水办经调查核实后按相关程序核算计划用水指标,新增临时性用水计划并入该单位相应月份计划用水指标内考核。
第二十一条 非居民用水单位书面提出计划用水指标调整申请的,县节水办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非居民用水单位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应向县节水办提出增加计划用水指标申请,并接受使用期内的计划用水指标考核。
县节水办受理非居民用水单位调整计划用水指标申请的,应按计划用水指标管理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受理临时计划用水指标申请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五章 累进加价水费的减免
第二十三条 非居民用水单位办理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减免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减免申请经县节水办办公会讨论做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超计划用水单位在计划考核执行前提出累进加价水费减免的,可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因县自来水厂责任造成估收或因水表失灵换装新水表造成估收的,由用水单位申请并经县节水办办公会作出减免决定。
(二)因非居民用水单位责任造成估收的不予减免,仍按估收数据进行考核并征收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第二十五条 超计划用水单位在缴纳累进加价水费后提出减免的,可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因县自来水厂责任造成估收或因水表失灵换装新水表等原因造成估收的,由用水单位申请并经县节水办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因非居民用水单位工作责任人员造成估收的,不予减免。
(三)由于数据传输错误、电脑考核数据错误、收费开单工作人员笔误等原因造成超计划用水被征收累进加价水费的,由用户书面提出减免申请,经县节水办查实出错原因后,按实际情况给予减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