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管道天然气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重要意义
2008年,县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引入了石林巨鹏天然气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建成了石林县天然气站,并于2009年投入使用。随着全县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使用天然气已成为广大市民的一种常态生活方式。目前,石林县整个建成区已安装中压管道67公里、低压管道52公里,建成区范围内覆盖率达90%以上,管道用气户数接近17000多户。为进一步规范天然气管道管理及使用,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方便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县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办法》依据及过程
为加强我县天然气管理,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打造生态石林,建设节约型社会,维护天然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县住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及《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省外的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石林彝族自治县管道天然气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于2010年10月初完成初稿,并于2010年10月18日送县发改局、县安监局、县消防大队、县环保局、石林巨鹏天然气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部门)征求意见;2010年10月26日将修改完善后的《办法》(征求意见稿)送县法制办征求意见,并于2010年12月21日召开了听证会议,广泛征求修改意见;根据听证会的修改意见修改完善后,于2011年7月19日提交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讨论审核,并按照县政府常务会的审核要求,对《办法》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于2012年7月3日第45次县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后,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最终审议稿。
三、《办法》适用范围及明确各部门职责
适用范围:石林县行政区域内管道天然气监管适用本办法。
各部门职责:石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石林县管道天然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道天然气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县安监、发改、质监、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负责管道天然气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管道天然气的建设、管道天然气的使用、法律责任及附则等5个章节31条。第一章节说明了《办法》制定的依据、主管部门、管理原则、适用范围;第二章节对管道天然气的建设范围、方式、程序进行了明确;第三章节规定了管道天然气供应及使用范围,明确了供应企业与用户的权责;第四章节规定了对违反《办法》的有关规定条款的处罚办法;第五章节规定了《办法》的实施时间。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45次会议精神,县住建局针对2012年7月3日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修改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再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于2012年7月18日再次邀请了县人大、工信局、环保局、公安消防大队、法制办、质监局、安监局、发改局等单位相关领导进行讨论修改,该办法在原来的基础上作了如下修改:
1. 进一步统一修改完善了相关文字表述和语法。
2. 进一步规范文本中所引用的法律法规的准确表述。
3. 进一步统一规范了法律责任中涉及到处罚的法律依据和处罚标准、内容。
4. 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原来的30条基础上增加管道天然气管理的原则、适用范围两条,删除了施工图设计中涉及管道天然气审查条文表述重的内容一条,目前共有31条。
5. 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三同时制度进一步作了修改时确;对管道天然气工程竣工后的验收程序作了一进一步补充完善;对管道天然气用户交纳气费的有关要求作了修改完善。
五、办法实施时间
石林彝族自治县管道天然气管理办法(试行),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