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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012-347164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12-08 14:51
名 称: 《石林彝族自治县管道天然气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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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管道天然气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08 14:51 浏览次数: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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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办法》的重要意义

2008年,县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引入了石林巨鹏天气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建成了石林县天然气站,并于2009年投入使用。随着全县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使用天然气已成为广大市民的一种常态生活方式。目前石林县整个建成区已安装中压管道67公里、低压管道52公里,建成区范围内覆盖率达90%以上,管道用气户数接近17000多户。为进一步规范天然气管道管理及使用,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方便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县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办法》依据及过程

为加强我县天然气管理,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打造生态石林,建设节约型社会,维护天然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县住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及《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省外的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石林彝族自治县管道天然气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于2010年10月初完成初稿,并于2010年10月18日送县发改局、县安监局、县消防大队、县环保局、石林巨鹏天然气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部门征求意见2010年10月26日将修改完善后的《办法》(征求意见稿)送县法制办征求意见,2010年12月21日召开了听证会议,广泛征求修改意见;根据听证会的修改意见修改完善后,2011年719日提交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讨论审核,并按照县政府常务会的审核要求,对《办法》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2012年7月3日第45次县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后,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最终审议稿。

三、《办法》适用范围及明确各部门职责

适用范围:石林县行政区域内管道天然气监管适用本办法。

各部门职责:石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石林县管道天然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道天然气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县安监、发改、质监、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负责管道天然气的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管道天然气的建设、管道天然气的使用、法律责任附则5个章节31条。第一章节说明了《办法》制定的依据主管部门管理原则、适用范围;第二章节对管道天然气的建设范围、方式、程序进行了明确第三章节规定了管道天然气供应及使用范围,明确了供应企业与用户的权责第四章节规定了对违反《办法》的有关规定条款的处罚办法第五章节规定了《办法》的实施时间。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45次会议精神,县住建局针对2012年7月3日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修改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再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于2012年7月18日再次邀请了县人大、工信局、环保局、公安消防大队、法制办、质监局、安监局、发改局等单位相关领导进行讨论修改,该办法在原来的基础上作了如下修改:

1. 进一步统一修改完善了相关文字表述和语法。

2. 进一步规范文本中所引用的法律法规的准确表述。

3. 进一步统一规范了法律责任中涉及到处罚的法律依据和处罚标准、内容。

4. 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原来的30条基础上增加管道天然气管理的原则、适用范围两条,删除了施工图设计中涉及管道天然气审查条文表述重的内容一条,目前共有31条。

5. 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三同时制度进一步作了修改时确;对管道天然气工程竣工后的验收程序作了一进一步补充完善;对管道天然气用户交纳气费的有关要求作了修改完善。

五、办法实施时间

石林彝族自治县管道天然气管理办法(试行),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石林彝族自治县管道天然气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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