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 持续深入开展瓶装液化气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9〕13号)及省安委办和昆明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关于持续深入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昆液领办〔2020〕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以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用户使用自律责任为重点,持续深入有效治理石林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林县)液化石油气行业乱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净化市场环境,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机构
成立石林县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县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
组 长:桂 明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王可人 县政府办副主任
普立云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
成 员: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领导,各乡镇(街道)、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决策;建立联席会议机制,适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收集信息、分析实情、制定措施、指导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建立综合治理、部门联动、“打非治违”的长效机制,推进石林县液化石油气行业治理工作常态化运行。办公室主任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普立云兼任,副主任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余平波兼任,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
三、任务分工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的用气环境条件及安全规范操作情况开展检查整改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燃气用液化石油气行业监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供应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服务工作,公示合法经营单位名录;依法检查督促各经营单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依法履行城镇燃气用户燃气设施巡检及使用的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根据有关部门的查处情况,依照相关燃气法规规定及职责权限,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许可证;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其整改或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查处。
县城市管理局:依据《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相关法律、燃气管理法规及《关于进一步明确液化石油气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快查快处工作要求的通知》(昆建通〔2020〕8号),加强与住建等部门的联动,做好液化石油气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快查快处相关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气瓶充装许可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等;向社会公示合法的气瓶充装单位;依法检查市场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质量,严格监管、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查处无证照充装,超许可范围充装,充装非自有产权、未登记、超期未检、超使用年限、报废、翻新、改造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查处液化石油气违法掺混二甲醚行为;强化气瓶电子监管系统应用,运用物联网、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实现气瓶登记、充装、检验等信息化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依法办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依法查处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擅自从事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信息管理工作,运用信息化平台对车辆、从业人员进行信息化监管。
县应急局:发挥安委办作用,将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依法按照职责职能负责本部门监管行业(领域)内企业的安全监管;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对液化石油气场站反恐防范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查获或者相关部门移交的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供应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运输、储存超过合理自用数量液化石油气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及抗拒执法、违法经营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相应措施;配合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查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消防违法行为,做好消防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四、整治范围及主要内容
(一)整治范围
全县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储存、充装、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
(二)整治主要内容
1.储存充装环节:是否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营业执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及从业人员资格证等;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站、瓶装供应站是否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燃气设施、设备是否运行正常、检测有效,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应急管理及钢瓶“二维码”信息化管理等制度是否落实;燃气充装单位是否存在充装非自有钢瓶、无证充装、超范围充装和充装过期气瓶、不合格气瓶等行为。
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城市管理局、县公安局
2.经营销售环节:经营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供应站是否取得相关管理部门核发审批的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且由企业设置并开展经营活动情况;企业是否遵守燃气经营许可、瓶装燃气供应许可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并落实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挂证经营、出租、出借、转让和擅自买卖许可证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经营销售过程中,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从业人员持证上岗、销售自有钢瓶、统计用户信息、开展入户安检、签订供用气合同;是否存在未经管理部门同意,随意搬迁或变更经营地点行为,以及“一证多点” 、“三合一、多合一”等违规行为等;是否存在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私自倒气、掺混和销售非本公司自有瓶装液化燃气或来源不明的瓶装液化燃气以及销售不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3.运输配送环节:是否存在私自购置、改装普通客货车,在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和相关技术指标不达标情况下,从事气瓶运输业务的情况;是否存在跨行政区域充装运输气瓶、为无证经营点提供气源或违规直接向用户提供气源等行为。
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
4.使用环节: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封闭式房间、车库、高层建筑等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使用瓶装液化气;工商用户及学校、医院等单位食堂的用气安全责任制未落实,违规超量储存气瓶、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使用不合格气瓶、减压阀、软管、灶具等行为。
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
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城市管理局、县公安局
五、工作要求
(一)纳入年终考核。县安委办将领导小组办公室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二)落实责任、积极履职。各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履职,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按要求明确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属地管理、属地执法”原则,形成工作合力,不断规范行业经营秩序。
(三)严格执法、共同治理。各部门要把专项整治、联合整治和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不断规范和提升行业经营服务水平,达到关闭退出一批、整改提升一批、整合规范一批的效果。
(四)加强宣传、长效治理。各部门要灵活运用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安全和节约使用液化燃气的宣传,引导民众选购和使用合法合规的气源及燃气器具;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开展执法查处工作并曝光一批严重违法违规的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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