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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008-312579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8-13 11:11
名 称: 解读《石林彝族自治县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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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石林彝族自治县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8-13 11:11 浏览次数: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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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石林彝族自治县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原文链接:http://www.kmsl.gov.cn/c/2020-08-13/4923073.shtml

一、政策背景

推进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新形势下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部署。2019年10月,自然资源部确权登记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下发《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对农村不动产确登记发证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为贯彻中央、省、市要求,全面做好我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如期完成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意义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有利于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保护农民财产权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三、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颁证率达90%以上;补充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房调查,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县级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基本建成,初步实现数据汇交,农村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四、涉及范围

全面开展全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涉及石林县辖区内的所有村集体符合有关规定的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到2020年底前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颁证率达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

五、注意事项

一是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已经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继续有效,不重新登记。宅基地已经登记,农房未登记,群众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申请人可提交农房补充调查权籍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是严禁违规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六、关键词诠释

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户按相关规定取得的用于建盖自住住房的土地。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对农村村民或村集体在农村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盖的房屋、建筑、构筑物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不动产统一确权调查和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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