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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011-343486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8-11 16:34
名 称: 石林彝族自治县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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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0-08-11 16:34 浏览次数: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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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厅字〔2019〕13号)(以下简称《规定》)、《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清单》(云食安办发〔2019〕32号)、《昆明市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清单》(昆食安委发〔2020〕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责任清单。

一、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清单

(一)党委主要负责人

1.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不断提高党政领导干部的政治站位,增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全面加强党对本地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向党委全会报告的重要内容;

3.建立健全党委常委会委员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清单,督促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履行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

4.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考核权重达到2%);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评价体系(考核权重达到3%);

5.召开党委常委会或者专题会议,听取食品安全工作专题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重大问题,推动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6.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7.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

8.协调各方重视和支持食品安全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把握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政府主要负责人

1.领导本地食品安全工作,推动本级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2.坚持新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工作重点,部署解决影响本地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

3.建立健全本地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本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和政府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指导督促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

4.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执法能力建设,整合监管力量,优化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做好食品安全财政等保障工作,保障监管、执法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必需的经费和装备;

5.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突出问题;

6.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7.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推进食品及食品相关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高产业发展水平;

8.接受人大、政协监督食品安全工作,主动听取人大、政协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

1.分管政府常务的党委常委,要督促指导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研究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事项,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2.分管纪检监察和巡察的党委常委,要将党政领导干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情况纳入巡察范围,按照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3.分管组织人事的党委常委,要督促、指导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将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议结果作为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

4.分管宣传的党委常委,要督促和指导宣传、网信等部门及新闻媒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增强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和消费信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5.分管统战的党委常委,要督促和指导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清真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食品安全工作;

6.分管政法的党委常委,要督促和指导政法机关落实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支持配合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7.其他党委常委应按照党委职责分工,督促和指导分管部门支持食品安全工作,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

(四)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

1.协助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上级以及本级党委和政府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2.根据本地食品安全工作重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研究制定食品安全专项规划、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统筹推进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

3.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相关问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专项协作制度,推动完善“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4.组织推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5.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坚决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6.组织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演练,及时组织开展本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

7.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督促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8.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普法和科普宣传、安全教育、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五)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1.分管工业和信息化的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组织、督促和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强食品工业的行业管理,制定实施全县食品工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推进食品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和诚信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实施良好生产经营规范,推动食品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建设,扩大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覆盖面,增加节点单位数量,并提高上传信息的数量及质量;

2.分管卫生健康的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主动研究,组织安排部署卫生健康部门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建立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会商机制;牵头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工作;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加强城市自来水、农村饮用水的检测监测;在发生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时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3.分管农业农村的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组织安排部署农业农村部门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指导推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加强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环节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和推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加强农药、兽药、饲料及其添加剂、水产品等质量安全监管;依法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4.分管生态环境的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组织、督促和指导生态环境部门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业基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管,负责协调解决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影响食品安全的重大环境问题,参与和环境污染有关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及事故的调查处理;

5.分管粮食工作的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组织、督促和指导粮食相关部门加强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储备粮的质量安全管理;

6.分管教育、民政、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按照“管行业必须管食品安全”的要求,分别组织、督促和指导相关部门加强学校食堂、养老机构、旅游景区、车站码头等分管行业或领域的食品安全,定期组织对分管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调研和检查指导,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7.分管公安、司法的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公安机构改革,建立一支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执法活动的专业队伍。组织、督促和指导公安、司法部门落实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8.分管住建的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组织和指导住建部门督促建设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规范管理工地食堂,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以及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9.分管林草的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组织、督促和指导林草部门加强食用林草产品种植养殖等环节(含产地环境)的安全管理;

10.分管城市管理的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组织、督促和指导城市管理部门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加强市容秩序监督管理,整治占道经营;

11.其他分管为食品安全提供支持的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等领域的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经费保障等方面加强和支持食品安全工作,形成食品安全共治格局。

(六)政府食品安全办主要负责人

1.组织分析本地食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政策措施,组织构建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2.组织食品安全重大问题调研,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意见,推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3.组织实施本地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4.组织拟订本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工作,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5.组织开展对同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和乡镇(街道)政府分管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工作;

6.组织监督检查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实施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

7.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研究制定针对性管控措施,收集、分析和发布食品安全重大信息;

8.协调配合食品安全领域重大违法犯罪案件查办工作;

9.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培训等工作。

(七)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1.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方针政策及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2.制定实施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完成相关目标任务;

3.积极支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

4.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本行业(领域)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5.负责有关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调查核实处理工作,参与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6.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二、保障措施

(一)健全监督考核

1.跟踪督办。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将党政领导干部落实食品安全重大部署、重点工作情况纳入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定期组织督促检查。

2.履职检查。应当把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纳入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3.评议考核。党委和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评议考核“指挥棒”作用,将党政领导干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情况纳入综合考评,每年根据全县综合考评工作统筹安排,对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开展评议考核,推动党政领导干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4.结果运用。跟踪督办、履职检查、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因履职不到位被追究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评优评先、选拔任用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开展责任约谈

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约谈:

1.列入县政府食品安全责任目标的主要工作进展缓慢,影响县政府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的;

2.对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或重要食品安全工作,未能及时办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造成重大影响的;

3.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视不够,保障条件达不到相关要求,导致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的。

(三)落实奖惩规定

1.奖励。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敢于作为、勇于担当、履职尽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的情形按《规定》第十六条执行。

2.问责。党政领导干部有《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3.责任追究的从轻、减轻和从重情形,按《规定》第十九条明确的情形执行。

三、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清单适用范围

本清单适用于县级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含协管、联系)行业或者领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参照执行。

本责任清单有关规定,如国家、省、市有新的要求,按照上级要求执行。


相关解读:解读《石林彝族自治县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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