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林彝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企业房租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的重要讲话和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运行的决策部署,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降低实体企业成本,根据《石林彝族自治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14条措施》(石政发〔2020〕5号)精神,结合《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企业房租的通知》(昆财资〔2020〕21号)和《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企业房租的补充通知》(昆财资〔2020〕24号)相关要求,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范围和内容
(一)实施主体:石林彝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
(二)减免政策:免除3个月租金。
(三)政策执行期限:2020年12月31日前。
(四)适用对象:已承租实施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以下简称“承租方”)。中小企业范围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政策内容:
1.由实施主体在减免政策执行期限内对承租方减免房租,承租方已经提前支付租金的可顺延租期,或者协商退回应减免租金,申报期限内顺延租期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月份顺延。
2.实施主体前期已自行出台减免标准的,应做好政策衔接,由实施主体和承租方在原租赁合同基础上自行商定,但减免标准不应低于本通知要求。
3.间接承租实施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的,若转租方、承租方均为中小企业,实施主体应督促转租方将减免的租金确实让给实际承租方。
二、办理流程
(一)实施主体通过网络、信函、电话、公告等方式告知承租方相关减免政策、证明材料等事项;
(二)承租方须到县工信局申请本企业为中小企业的证明材料;
(三)实施主体依据县工信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对承租方进行审核,确定减免时间、减免方式并测算减免费用,履行相关程序后实施减免;
(四)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方,实施主体要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各实施主体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意识,克服自身困难,统筹协调,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运行的决策部署,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增长。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安排专人落实,指导下属单位抓好工作落实。
(二)依法依规减免房租。各实施主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流程,公开公正操作,力争做到相关中小企业对于减免政策应知尽知。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资流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及时反馈落实情况。为全面掌握房租减免落实情况,进一步抓好工作落实,各实施主体应及时报送房租减免情况。房租减免情况(包括减免对象及数量、减免时间、减免方式、减免金额等内容),从5月至政策执行期结束前实行月报制,由各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月28日以前报送县财政局国资科(联系电话:67796266)。
四、其他事项
《石林彝族自治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14条措施》(石政发〔2020〕5号)中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企业房租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石林彝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