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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609-111565 主题分类: 2026年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6-09-15 14:49
名 称: 石林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县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115107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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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县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115107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6-09-15 14:49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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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县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115107号提案答复的函


梅红旺,张云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整治“职业打假”优化民企发展环境的建议》提案已收悉,该提案建议对依法规制牟利性投诉举报工作、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和参考价值。我局高度重视,经组织协办部门县公安局和司法局共同研究办理,积极吸纳相关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提案主要内容

该提案深入分析当前“职业打假”人非消费者身份、滥用投诉举报权利牟取不正当利益、大量无实质问题投诉举报造成行政资源浪费、扰乱我县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我县营商环境等情况,详细说明了此类行为对企业造成的困扰、对正常消费纠纷化解造成的阻碍、对优化营商环境造成的挑战,并提出了四项具体建议。

二、石林县市场监管系统办理“职业打假”基本情况

(一)基础数据。

石林县市场监管系统梳理了近三年涉及“职业打假”投诉举报的办理情况。

2023年全县市场监管系统受理各类投诉举报1027件,其中“职业打假”111件,“职业打假”人提起行政复议案件21件,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决定维持13件。

2024年全县市场监管系统受理各类投诉举报1481件,其中“职业打假”220件,“职业打假”人提起行政复议案件24件,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决定维持9件。

2025年全县市场监管系统受理各类投诉举报1686件,其中“职业打假”393件,“职业打假”人提起行政复议案件30件,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决定维持30件。

2026年1-6月全县市场监管系统受理各类投诉举报903件,其中“职业打假”172件,“职业打假”人提起行政复议案件15件,复议机关已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7件。

(二)挤占行政资源,造成程序性负担。

“职业打假”人批量投诉举报牵涉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大量工作精力,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疲于应对该群体投诉举报、行政复议和诉讼,浪费大量时间。“职业打假”挤占了正常执法、复议、诉讼资源,导致正常的执法、复议、诉讼时间延长,造成程序性负担。

(三)增加执法风险,干扰正常监管秩序。

“职业打假”人通过向纪委监委问责、媒体曝光等手段施压,导致执法人员履职风险上升。反复投诉举报增加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检查频次,使执法变成“职业打假”恐吓市场主体的工具,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干扰正常监管秩序。

(四)扰乱市场秩序。

“职业打假”人采取“蜂群战术”对部分商家发起“定点爆破”式投诉举报,使市场主体因微小瑕疵(商品无实质问题)而面临高额索赔,甚至陷入经营困境,致使其他市场主体经营者惶惶不安。

三、提案办理结果

(一)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组织保障。

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部门衔接与配合,发挥行政调解作用,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2025年石林县政府印发了《关于成立石林彝族自治县处置消费投诉举报工作专班的通知》,严格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处置”“谁靠近、谁处置”的原则,明确了29家部门和5家企业在处置消费投诉举报工作中的责任,避免在接到消费投诉举报时出现推诿的情况。

(二)强化甄别研判,实施精准认定。

针对“职业打假”不正当牟利行为的认定难题,我局坚持依法依规、综合研判、精准认定。

一是严格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1号)(以下简称“121号令”)规定,投诉举报分别处理,认真分析投诉内容,严格审查受理条件,特别是判定不予受理条件中的:非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提供虚假材料,冒用他人名义或者拒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验真实身份信息的投诉。重点审查非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中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1.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等与商品保质期或者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的;

2.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大量投诉,或者不同投诉人恶意串通,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集中投诉的;

3.不能证明存在已实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自身合法权益已实际受到侵害等真实消费关系或者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4.多人使用同一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投诉的;

5.其他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考虑的因素。

二是充分运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统计数据面板,发现疑似“职业打假”的,及时核对本次投诉举报内容,查看该投诉举报人自12315平台开通以来的投诉举报次数,近一年的投诉举报次数、分布地区、被投诉举报企业、商品服务类别,综合判定是否属于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投诉举报,但不排除“职业打假”人真实生活消费行为。

三是严格对照云南省、昆明市市场监管部门出台的规制“职业打假”指导意见,加强对投诉举报信息的甄别研判,准确认定“职业打假”人非生活消费目的,对其提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对提出的举报线索依法进行核查办理,确保处置工作依法依规有理有据。

(三)坚持依法行政,构建共治格局。

一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县市场监管局始终保持12315平台、12345热线等诉求渠道的畅通,诉求进出归口管理,做到“渠道对等”即怎么进来的怎么去;诉求程序化、标准化管理,做到“一套流程处理,一个尺度办理”,依法规制滥用投诉举报权利的行为。

二是坚持包容审慎原则,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按照不罚、免罚清单,对于非主观恶意、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首次违法行为,优先运用行政指导、约谈提醒、责令改正、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等柔性监管方式,准确运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了《石林县市场监管局关于办理有关行政处罚案件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试行)》,对处罚幅度进行了统一规定,坚决避免为平息投诉举报而“重罚”“滥罚”“随意罚”的情况,确保执法效果和规范目的相匹配,注重通过政策宣讲、指导帮扶,帮助企业合规经营。

三是建立跨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实现信息互通、研判风险、协调行动,提升联合应对“职业打假”等复杂问题的能力。

四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放心消费在昆明”创建活动,持续推动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提升诚信自律意识,努力构建企业自律、行政监管、社会监督、消费者参与的消费维权共治格局,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四)加强宣传培训,提升企业防范应对能力。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通过多种渠道提升企业的合规经营与风险防范能力。

1.邀请质量检验检测公司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开展培训,促进食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帮助生产企业从源头上较小因标签标识不规范引发的“职业打假”风险,引导生产企业依法应对“职业打假”。

2.探索建立法律服务机构先行介入措施。由县市场监管局与法律服务机构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对石林县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遭遇以不正当牟利为目的的投诉举报时,由企业向市场监管局反映后,请该法律服务机构先行介入梳理案件事实,证据材料与法律关系,为经营者提供法律咨询、风险提示、应对方案等专业支持,参与沟通协调、矛盾化解工作,推动争议妥善解决,维护正常市场监管秩序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五)优化处理机制,鼓励担当作为。

规范文书样式,在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印发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基础上,结合现行相关法规,制定并印发《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试行)》,细化了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51个,执法人员直接根据处理情况选择相关文书使用,减少基层工作量,提升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鼓励基层干部积极履职,勇于担当,不因复议诉讼等考核压力向“职业打假”索赔妥协。

(六)深化行刑衔接,打击恶意索赔违法犯罪。

2026年7月,党中央决定开展为期一年的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明确将“利用网络平台和‘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恶意索赔”列为重点打击对象,云南省扫黑办、昆明市公安局、石林县扫黑办均发布了《关于征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公告》,县市场监管部门将抓住线索征集窗口期,配合县扫黑办、县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按照121号令第17条和第42条规定的情形,建立恶意索赔筛选机制和线索移送快速通道,对恶意索赔发现一起,移送一起,坚决打击恶意索赔人借维权之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下一步,我局将立足市场监管部门职能职责,依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职权法定原则,围绕“放心消费在昆明”创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依法依规处理“职业打假”行为,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及电话:张顺斌,0871-67796815)




石林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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