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县第十八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第175号 建议答复的函
龙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建设用地助推产业发展的建议》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我局高度重视,及时将办理责任落实到承办责任领导和部门,经组织专题研究,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办理确权登记,由于无明确指导性意见和标准,政策属于在探讨摸索阶段,且省市对政策文件指导意见不一致,导致该项工作进展缓慢,经请求省市指导办理并参考其他县区经验做法,该项工作已在时限要求内办结。按照现有政策文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及省、市有关要求,“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我局已基于《板桥街道办事处关于将小屯村民委员会太平田村民小组存量建设用地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板街请〔2026〕16号)及相关附件材料提出办理意见于2026年5月29日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研究,已于2026年7月22日取得县人民政府批准办理确权登记批复。
二、关于建议中提出的问题答复
2025年3月24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旅居产业用地保障的通知》(云自然资利用〔2025〕73号)提出:“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按照尊重历史、有利发展、审慎稳妥的原则,探索分类有序解决集体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缺少权属来源材料问题路径,对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第二次土地调查与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地类均认定为建设用地,没有权属来源依据、符合规划用途、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日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认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办理不动产登记。”目前仅支持涉及乡村旅居产业项目及相关配套设施用地执行该文件政策措施,建议提供县文旅部门审核出具的符合乡村旅居项目书面意见后再配合我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确权登记。
另外,2023年3月1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提出:“鼓励试点地区探索解决集体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措施,研究对2009年以前已经形成并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建设用地、但尚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的处置办法。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稳妥解决不符合规划、缺失合法手续、土地利用效率低等历史遗留问题。”石林县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县,但试点已于2024年12月31日结束,建议待自然资源部研究起草的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政策性文件印发后再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建设用地。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赵敏宏,0871-67796567)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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