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县第十八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第298号建议答复的函
金元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设施农业用地审批程序》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6号)文件规定: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应签订用地协议,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制。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要求,改进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落实占补平衡、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落实进出平衡的管理机制,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县自然资源局已牵头梳理《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使用恢复耕地指标落实占补平衡的工作指引》,于2025年5月20日发至各乡镇(街道)、明确占用耕地使用恢复耕地指标的范围,申报及审批程序并附申报资料清单及相应模板。建议请县级部门按国家及省、市要求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和优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5〕172号)文件规定:设施农业占用耕地导致耕地减少的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后,方可申请备案。其中,对于工商企业等流转土地将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通过落实恢复耕地指标挂钩方式落实补充耕地责任,由经营者承担有关费用。对于农民使用自有承包地发展设施农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年度统一组织落实补充耕地责任。严格限制设施农业占用林地、草原、湿地,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和畜禽、水产、蚕桑养殖的生产设施、辅助设施用地,符合用地规模要求和用林用草用湿条件的,可依法办理用林用草用湿手续后,进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设施农业用地实行乡镇备案管理。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经营者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约定土地使用条件,签订土地使用协议,涉及农村集体已发包给承包户的农村土地的,经营者应先行依法与承包户签订流转合同。土地使用协议签订后,设施农业经营者按程序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备案申请。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备案主体,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予以备案。备案完成后应当将备案结果及时反馈经营者并将备案信息通过“云南省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平台”(下简称监管平台)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乡镇汇交的备案信息后,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平台完成数据核实与合规性指导。其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点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基本信息、土地使用协议、落实占补平衡等情况进行核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对设施农业建设内容、种养殖种类、土地流转信息等情况进行核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对使用林地、草原、湿地审批手续,审批项目信息、用林用草用湿面积、范围、违法用林用草用湿等情况进行核实。如需补充材料,由上述部门及时告知经营者。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监管平台完成上图入库,及时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现备案信息互通共享。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妥海轮,0871-67796623)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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