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县第十八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第46号建议答复的函
苗林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办理大屯1-4组集体综合楼集体产权证的建议》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大屯社区1-4组集体综合楼系村集体于2003年出资建盖,建成后出售给本农民集体成员,因项目用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且建设审批手续不全等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经核实,大屯1-4组集体综合楼属“小产权房”项目(“小产权房”指占用集体土地开发房地产项目),根据《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办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0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等规定,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合法化。
综上,大屯1-4组集体综合楼办理不动产登记暂无政策依据,建议待相关政策明确后予以办理。
感谢您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刀星宏,0871-67746827)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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