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关于县第十八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第213号建议答复的函
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关于县第十八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第213号建议答复的函
赵美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摩托车、电动车强制报废措施的建议》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摩托车和电动车作为群众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具有便捷、经济、实用等特点,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村居民和低收入群体的欢迎。您提出的建议,充分体现了对基层群众实际困难的关注,也反映了当前部分群众在车辆使用过程中面临的现实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根据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摩托车(含符合摩托车标准的电动车)的强制报废标准为:正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为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年限为13年,使用年限自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该规定为全国统一执行的法定管理要求,旨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公共利益。
同时,根据上述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报废规定。但目前,我县尚未出台相关地方性规定,仍按国家统一标准执行。
我局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摩托车的报废、注销、年检等业务,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法告知车辆所有人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坚决杜绝报废车上路行驶,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针对您提出的“灵活报废”建议,我局充分理解群众的实际困难和合理诉求,也认识到现行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对部分群众造成不便。对此,我局将积极向上级公安交管部门反映相关情况,为国家层面今后政策的优化调整提供参考和建议。
目前,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我局将继续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管理规定,同时加强政策宣传和便民服务,努力提升群众对交通管理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张金龙,0871-67795321)
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
202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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