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6〕7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6〕7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住址: / 所在单位: / 职务: /
所在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石林亚上石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6MA6L******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西街口镇绿水塘村委会寨海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毕** 联系电话: 138889*****
身份证号码: 530126197804****** 职务: 法人
本机关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对你单位 石林亚上石材厂未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涉及 2 名员工。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验)照片、影像证据、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单位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且上述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当事人
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至案发时止该公司近三年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相关举报,具有从轻情节 ,依据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七条裁量阶次A档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1 万元(大写: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已依法责令 □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账号:2502019509026******)/□通过 \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 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年 7月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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