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6〕6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6〕6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住址: / 所在单位: / 职务: /
所在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石林县吉芬石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0126MA6K******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西街口镇绿水塘村委会寨海村5号(小白山)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钱** 联系电话: 133****1709
身份证号码: 530126196508****** 职务: 法人
本机关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对你单位石林县吉芬石材厂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未在厂区的1处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验)照片、影像证据、赵**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单位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当事人
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至案发时止该公司近三年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相关举报,具有从轻情节 ,依据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七条裁量阶次A档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1 万元(大写: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已依法责令 □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账号:250201950902643****)/□通过 \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 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年 7月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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