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6〕5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6〕5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住址: / 所在单位: / 职务: /
所在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云南景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6MA7G******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石林生态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 联系电话: 1317678****
身份证号码: 370832199510****** 职务: 法人
本机关于 2026 年 3 月 26 日对你(单位)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法行为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云南景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规定“进入生产车间必须佩戴安全帽”,但2025年11月22日16时6分,云南七雄新能源气体有限公司代**、王**进入云南景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及卸货过程中均未佩戴安全帽,该公司仓库管理人员高**未佩戴安全帽的同时也未对代**、王**的违规行为予以制止,该公司存在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石林鹿阜云南七雄新能源气体有限公司“11.2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及政府批复、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李*、高**2人的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的规定,应当给予你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 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一份交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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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具有从轻情节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裁量细则第16条A档的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违法行为处立即消除隐患,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 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已依法责令 ☑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账号:2502019509026******)/□通过 \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 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年 6月1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一份交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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