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6〕004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6〕004号
被处罚单位: 云南X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6MADRR5MXXX
地址: 石林彝族自治县西街口镇西街口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吴** 联系电话:159*****718
身份证号码:330************934 职 务: 总经理
本机关于2026年4月8日对你单位 未按规定编制安全设施设计违法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 你公司在西街口工业园区的石林县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于2024年8月28日经石林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取得投资项目备案证,2025年3月份开工建设,2025年11月份调试设备,但你公司未对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未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记录》(石应急现记〔2026〕32号)、《责令改正指令书》(石应急责改〔2026〕32号);2.吴**、冯**2人的询问笔录;3.石林县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施工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活动房大棚合同;4.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号:2408*****************934)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伍仟元以上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开展整改,且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实质危害后果,具有从轻情节,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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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32条B档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对你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R限期改正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R罚款,按照开具出来的缴款书的20位缴款码缴入国家金库石林县支库,不使用缴款码将导致资金退回,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石林彝族自治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年5月2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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