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主体登记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合同公示
合同编号:KMHZDA-202602
石林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合同
甲方(采购人)名称:石林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石林中路与石
林大道交叉口东南200米
邮编:652200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0871-67798615
乙方(服务商)名称:昆明鸿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环城北路281号华鑫商务楼四楼
邮编:650051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项目负责人:马玉华
电话:0871-65142005
开户银行:华夏银行昆明圆通支行
账号:
签订地点:昆明市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石林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昆明鸿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经营主体登记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经营主体登记档案数字化加工利用服务概况
服务内容 | 根据石林县市场监管局的工作要求,对本单位经营主体登记书式档案提供数字化加工服务;并进行查询、利用、管理等培训指导服务;提供网络版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查询系统(服务器由甲方自备)并保障顺利运行。 |
服务期限 | 一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 |
合同金额 | 小写:¥35,500.00元 大写:人民币叁万伍仟伍佰元整 |
二、服务要求
1.乙方需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的要求,指导甲方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经营主体登记档案规范化整理、条目著录及数字化扫描加工等技能;
2.乙方安排技术人员在甲方自备的局域网服务器部署网络版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查询系统,保障系统正常运行,指导培训甲方工作人员熟练使用该档案管理查询系统;
3.乙方在开展工作中,需对我单位相关信息进行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相关信息(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
4.服务期满后,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查询系统由甲方继续无偿使用,后续产生的故障由乙方负责有偿维护。
三、安全保密
1.乙方应无条件地遵守甲方有关保密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所有原始档案不丢失、不损毁、不泄密;
2.切实做好服务工作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确保档案资料存放安全;
3.未经甲方许可,任何档案资料原件不得带离工作现场;
4.不得用U盘、移动硬盘、软盘等存储介质存储录入的数据和带离工作现场。
四、付款方式
1.服务工作完成,甲方工作人员能够熟练开展经营主体登记档案规范化整理、条目著录及数字化扫描加工等工作,部署在甲方自备的局域网服务器网络版企业登记档案管理查询系统运行正常顺畅,经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全款¥35,500.00元(大写:叁万伍仟伍佰元整);
2.甲方支付乙方服务款时,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如有违约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含骑缝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为合同书附件《保密协议》。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合同书附件:
保密协议
甲方:石林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昆明鸿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因乙方承接甲方经营主体登记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为保证项目实施期间纸质档案原件的安全及服务完成后乙方保守甲方档案信息秘密的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一、因工作需要,在项目实施期间乙方接触到甲方的纸质档案、目录以及电子文件等,乙方应保守秘密,不得将相关资料以任何方式带出工作场所或向外泄露。同时,乙方应协助甲方保证档案安全和保守档案秘密。
二、本协议所提及的档案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档案中记载的人名、档案中记载的事件、纸质档案本身、其它载体的档案、档案目录、档案电子原文、档案机读目录、档案的封皮、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
三、项目实施期间,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保密规章制度和要求,履行相应的保密职责。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复制、拷贝或者其他方式使第三方知晓。
四、乙方参加项目实施的工作人员由乙方按照国家保密法规定,与其签订保密合同,在经营主体登记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过程中发生因辞职、调离、解除或其他方式终止劳动合同的,由乙方负责与其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并追缴其存留的所有与项目相关的资料,同时,乙方有关人员需与甲方签订保密承诺书,人员由甲方确定。
五、乙方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固定限期,直至甲方宣布档案公开或者档案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六、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实施经营主体登记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期间,不得侵害他人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若因此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七、项目完成交接后,乙方另外持有或保管的甲方档案信息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等应自行销毁或格式化,甲方可进行监督检查。
八、因乙方违反保密约定导致不良后果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下方无正文)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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