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石林彝族自治县实验外国语学校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石林彝族自治县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民罚字[2026]第 1 号
当事人: 石林彝族自治县实验外国语学校
地址: 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天合路 1-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征 职务: 校长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参加2023至2024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除组织清算、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你单位不得再开展其他活动。你单位应当将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缴回至本机关(石林彝族自治县民政局,地 址: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阿诗玛南路199号),拒不缴回的,我局将依法公告作废。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行政复议机关: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具体承办机构:石林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地址:1.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新环城东路 2 号司法局 3 楼 303 室。 0871-67788696)
石林彝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6年5月14日
石林彝族自治县实验外国语学校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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