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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605-108918 主题分类: 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6-05-12 11:02
名 称: 石林县4座小(一)型水库下闸蓄水安全鉴定工作服务单位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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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县4座小(一)型水库下闸蓄水安全鉴定工作服务单位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合同

发布时间:2026-05-12 11:02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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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县4座小(一)型水库下闸蓄水安全鉴定工作服务单位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合同

工程名称:石林县4座小(一)型水库下闸蓄水安全鉴定工作服务单位采购项目

工程地点: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                        

合同编号:                                     

甲   方:石林彝族自治县水务局                        

乙   方:云南民鼎(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26年3月   日                      


甲方:石林彝族自治县水务局                                              

乙方:云南民鼎(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石林县4座小(一)型水库下闸蓄水安全鉴定项目的编制工作。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全面做好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等编制工作,特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2《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并结合市场调节价进行调整。

1.3《水利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水总〔2014429号)

1.4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5磋商采购成交通知书(睿林汇采2026-320)。

第二条 工作依据

2.1甲方提交的基础资料。

2.2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甲、乙双方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

第四条 项目简况及工作内容

4.1项目简况

项目规模为:石林县4座小(一)型水库下闸蓄水安全鉴定项目的编制工作

4.2乙方工作内容

(1)参加现场安全检查,现场安全检查包括查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与运行资料,对大坝外观状况、结构安全情况、运行管理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工作的重点和建议。

(2)收集有关资料,按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安全进行评价,并编制大坝安全鉴定报告。大坝安全评价包括工程质量评价、大坝运行管理评价、防洪标准复核、结构安全评价、渗流安全评价、抗震安全复核、金属结构安全评价和大坝安全综合评价等。

(3)按鉴定审定部门的审查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4)编制下闸蓄水验收鉴定书。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

5.1甲方关于本合同工作内容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文函。

5.2项目区社会经济现状、项目区工程基本情况以及本项目所需的水文、气象(降水资料)等基础资料等。

5.3提供必要的工程资料(如工程资料、工程图纸、水库管理资料、水库监测资料)

5.4其他相关资料。

(资料清单详见附件)

第六条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文件

6.1《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审定版)纸质版4份,电子版1套;

6.2 《下闸蓄水验收鉴定书》纸质版4份,电子版1套;

第七条 费用、支付方式及进度

7.1服务费用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玖万玖仟捌佰元整¥99800.00元),其中石林县杨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编制费用为人民币贰万肆仟玖佰伍拾元整(¥24950.00元),石林县小西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编制费用为人民币贰万肆仟玖佰伍拾元整(¥24950.00元),石林县板桥海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编制费用为人民币贰万肆仟玖佰伍拾元整(¥24950.00元),石林县芭茅长塘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编制费用为人民币贰万肆仟玖佰伍拾元整(¥24950.00元)

7.2支付方式

本合同价款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

7.3付款进度

第一次拨款: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 30 %

第二次拨款:项目报告(送审稿)提交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50 %

第三次拨款:项目完成并提交最后审定稿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 20 %,完成剩余全部合同款的支付。

7.4 其他

本合同费用包括评审费用,当需要开展地质勘探、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试验等工作时,费用另计。

第八条 双方责任

8.1甲方责任

8.1.1甲方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相应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8.1.2甲方按第七条规定按期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

8.1.3甲方变更项目规模、条件,另行商谈相关费用。

8.1.4甲方负责现场工作的组织协调,包括参与现场调查、征询相关群众意见、有关基础资料的收集等。

8.1.5甲方负责安排工作人员参与项目全过程,并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听取乙方意见和建议。

8.1.6甲方负责组织项目的评审、报审及相关会议安排等工作。

8.1.7甲方应为乙方到现场开展工作的人员提供工作、生活等方面的便利条件,相关费用由乙方自理。

8.2乙方责任

8.2.1乙方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交设计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8.2.2乙方应按国家规定的相关政策法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开展工作,对提交的文件质量负责。

8.2.3乙方负责编制本合同规定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下闸蓄水验收鉴定书。

8.2.4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部门的咨询和审查,按第七款第四条支付评审费用。

第九条 合同期限及工作安排

9.1 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具备报审条件。

9.2 按业主安排,于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水库下闸蓄水验收鉴定书。

9.3 如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控因素造成工期延误,则相应递延提交成果时间,合同期限顺延。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争端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如甲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并支付乙方已产生的工作费用。

乙方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如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乙方除退还甲方所有已支付的款项外,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3.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3.3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3.5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10份,甲方执8份,乙方执2份。

甲方:石林彝族自治县水务局      乙方:云南民鼎(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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