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石林彝族自治县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石林彝族自治县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在《石林彝族自治县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工作实施办法》(2017年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告第7号)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调整,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
《石林彝族自治县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工作实施办法》(2017年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告第7号),自2017年3月开始执行,至今已近9年时间,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新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节水管理目标要求,2019年县城市供水企业调整和执行新的水价标准,非居民用水户实际用水情况发生变化,《石林彝族自治县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与现行水价不相匹配,结合县域水资源承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能力,汲取周边县(市)区节水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做法,以及县域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实际,县水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经过多轮征求各行业、管理服务对象、相关职能部门、街道、社区、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行业专家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汇总意见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公平竞争审查、法律审查、召开听证会等工作,形成《实施办法》。
二、修订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节约用水条例》《云南省用水定额》《云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昆明市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办法》(第7号公告)共5章26条,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报审稿)共5章25条。
(二)修订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节约用水条例》《云南省用水定额》等。
(三)《实施办法》适用范围、管理范围作了具体的明确。明确责任主体,由石林县水务局负责全县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工作。明确收费主体,由县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收取非居民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四)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依据增加了“用水户近三年来同期实际用水数据,若用水数据存在异常波动或不完整情况,应进行相应的修正和说明。”
(五)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办法删除了用水指标考核内容,删除了“各年水量所占权重”和“加权平均”的规定,修改为“以非居民用水户各户水表前一年度的用水总量数值(或参照前三年度平均值)上浮10%,作为编制年度该用水户计划用水指标基本值”,更切合工作实际情况。
(六)《实施办法》(第7号公告)中的第十一条“指标上浮奖励”删除,《实施办法》(报审稿)中调整到第五章累进加价水费和减免和奖励的第二十三条,并明确指标上浮5%的奖励方式。
(八)第三章计划用水指标考核及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主要对“超计划指标收费价格”按用水类别和“现行水价”作了相应增加调整,删除加收滞纳金条款,明确县城市供水企业负责代收的服务费按代收费用的6%计提。本《管理办法》中,实施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政策,加收部分均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垃圾处理费。
四、特别说明
《实施办法》执行后,2017年1月发布的《实施办法》(第7号公告)同时废止。


滇公网安备 53012602000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