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石林彝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实施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石林彝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实施管理办法》在《石林彝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实施管理办法》(2017年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告第8号)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调整,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
《石林彝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实施管理办法》(2017年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告第8号),自2017年3月开始执行,至今已近9年时间,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新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节水管理目标要求,2019年县城市供水企业调整和执行新的水价标准,城乡居民用水户实际用水情况发生变化,《石林彝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与现行水价不相匹配,结合县域水资源承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能力,汲取周边县(市)区节水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做法,以及县域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实际,县水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经过多轮征求各行业、管理服务对象、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行业专家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汇总意见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专家论证、法律审查、召开听证会、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等工作,形成《管理办法》。
二、修订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节约用水条例》《云南省用水定额》《云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昆明市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部分,修订依据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节约用水条例》《云南省用水定额》等,基本原则作了细节修改。
(二)《管理办法》第二章管理范围“四级标准”修改为“三级水价标准”,第二级覆盖区域由90%修改为95%,第三级水量基数纳入差异化管理。明确县域范围内城市供水企业供水范围已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水户实行阶梯水价管理;部队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类别价格执行,但不纳入阶梯水价管理。
(三)《管理办法》第三章阶梯水量级数及超出部分水量价格修改调整较大,阶梯水价极差比例由四级调整为三级,按1:1.5:3的最低比例执行,第一级用水量基数由14立方米增加至20立方米,第二级增加至35立方米,第三级为35立方米以上。第一级阶梯水价调整为2.40元/立方米;第二级阶梯水价调整为3.60元/立方米,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加价0.5倍,即加价1.20元/立方米;第三级阶梯水价调整为7.20元/立方米,除执行第一级、第二级水价外,超出水量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加价2倍,即加价4.80元/立方米。
(四)结合近年来用水户的用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管理办法》(报审稿)新增加了第四章阶梯水费的收取、管理使用和减免,明确阶梯水费由城市供水企业收取和管理使用,县水务局做好阶梯水费资金使用途径的审批、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工作。增加了阶梯水费的减免的五种情形,并办理减免的途径。
(五)《管理办法》第五章附则部分,明确供水设施已完成一户一表计量收费的乡镇(街道)及供水管理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特别说明
《管理办法》施行后,2017年1月19日发布的《管理办法》(第8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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