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6〕3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6〕3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住址: / 所在单位: / 职务: /
所在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云南叮当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6MAC*******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石林生态工业集中区核心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林**联系电话: 13888****95
身份证号码:350321198801******职务: 法人
本机关于 2026 年 3 月 6 日对你(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等违法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两起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一:该企业无制冷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企业现场锅炉操作为无司炉工特种作业证的机修工,企业无叉车操作证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未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以上事实有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证据二:袁**1人的询问笔录;证据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等![]()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一份交当事人 。
共 3页 第 1 页
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七条裁量阶次A档、第二十六条裁量阶次B档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应当给予你二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 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至案发时止该公司近三年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相关举报,具有从轻情节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六条裁量阶次B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七条裁量阶次A项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处立即消除隐患,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 的行政处罚,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一份交当事人 。
共 3页 第 2 页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处立即消除隐患,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以上 2项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立即消除隐患,罚款 35000 元(大写:叁万伍仟元)的 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已依法责令 ☑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账号:2502019509026******)/□通过 \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 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年 4月1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一份交当事人 。
共 3 页 第 3 页


滇公网安备 53012602000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