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谋划,提前准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可以 申请减免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根据《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云财非税〔2017〕32号)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一定比例,就可以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下面,我们来熟悉一下有关政策规定,以便提前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的相关准备:
一、《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所称的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人员。其中,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二、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三、石林县残联负责审核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2025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于2026年3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采取网上申报或窗口办理方式,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申报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且不能补审。
四、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且符合减免条件的,仅申报缴纳减免后的剩余部分。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石林县税务局负责征收,2025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以上,通过“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并完成缴纳申报的,实行全额减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但未开展联网认证的用人单位,应当于2026年9月—11月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或到县税务局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且不得缓缴、漏缴。石林县税务局定期对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的,应当进行催报、追缴。
六、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七、石林县残联2026年5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县域范围内用人单位2025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情况。
八、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由石林县税务局将单位清册推送至石林县财政局,由石林县财政局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拒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有关政策可查询《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云财非税〔2017〕32号);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操作可参考县残联、县税务局《关于开展石林县2026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的通告》(石残联发〔2026〕1号)。相关事项也可向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残联电话咨询。(县残联:67792376;县税务局:67787680;县财政局:67791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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