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6-01-08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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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林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征收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设立依据 | 备注 |
| 1 | 石林县林业和草原局 | 石林县林业和草原局(本级) | 政府部门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政府性基金 |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 参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 号)、《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 | |
| 2 | 石林县林业和草原局 | 石林县林业和草原局(本级) | 政府部门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 参照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4〕86号)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4〕86号)、《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 | |
| 3 | 石林县林业和草原局 | 石林县林业和草原局(本级) | 政府部门 | 湿地恢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利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 | (1)依法占用重要湿地的(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 200元。(2)依法占用重要湿地中的泥炭沼泽湿地的,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 600 元。 | 政府制定 |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 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规〔2024〕1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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