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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512-104312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12-02 16:55
名 称: 致全县变型拖拉机机主(驾驶人)的 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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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县变型拖拉机机主(驾驶人)的 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5-12-02 16:55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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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变型拖拉机机主(驾驶人)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变型拖拉机注销清零的通告》,截止2024年9月30日,全县注册的3129台变型拖拉机已完成注销号牌并封存拖拉机档案。凡仍悬挂本省拖拉机号牌的变型拖拉机,均属假牌、套牌或无有效牌证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为进一步帮助大家认清驾驶已注销变型拖拉机的严重风险及保障变型拖拉机机主(驾驶人)利益,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车辆安全性能严重缺失,事故风险极高

已注销的变型拖拉机长期使用、部件老化,制动、转向等系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不仅危及驾驶人自身安全,更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二、事故责任认定从严从重,法律追责严厉

驾驶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将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如发生致人死亡等严重后果,除民事赔偿外,还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三、保险理赔权益丧失,经济损失自行承担

报废车辆违法上路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所有医疗、维修、赔偿等费用均由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自行承担,可能造成巨大经济负担。

四、面临罚款和驾驶证吊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拖拉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自即日起,我县将加大对变型拖拉机上路行驶的打击力度,坚决将变型拖拉机安全隐患扼杀在摇篮中。我县变型拖拉机机主(驾驶人)主动申请报废车辆并2025年底以前完成报废拆解的,可以到各乡镇(街道)农机服务部门申领云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每台可享受3850元至20000元不等的国家补贴(详见《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大力度实施云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

请广大车主、驾驶人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坚决不再驾驶已注销、报废的变型拖拉机上道路行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车辆清理、报废工作,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感谢您的理解和配合。

   特此告知。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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