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确定第二批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公告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确定第二批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公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为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积极组织开展祭扫、纪念活动,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在传承红色基因、缅怀英雄烈士、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根据石林彝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会议决定:同意将圭山革命烈士纪念塔及其附属纪念设施、上蒲草村革命烈士纪念塔及其附属纪念设施(含毕恒光烈士塑像)、石林烈士纪念馆及其附属纪念设施(堡子,含张炽烈士塑像)、石林解放军烈士纪念碑(生态园)和北大村解放军烈士墓(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确定为石林县第二批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并以现状测绘为准划定保护范围,现向社会予以公布。
圭山革命烈士纪念塔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范围
上蒲草村革命烈士纪念塔及其附属纪念设施(含毕恒光烈士塑像)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范围
石林烈士纪念馆及其附属纪念设施(堡子,含张炽烈士塑像)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范围
石林解放军烈士纪念碑(生态园)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范围
北大村解放军烈士墓(平面图)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个人、团体及单位不得出现侵占土地、损坏纪念设施、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及安葬非烈士人员等行为活动。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监督联系电话: 0871-67790081
地址:石林县阿诗玛南路199号(石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石林彝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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