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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511-104189 主题分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信息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11-28 10:12
名 称: 石林县水务局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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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县水务局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5-11-28 10:12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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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部门名称收费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收费标准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政策依据备注
1石林彝族自治县水务局本级政府部门水土保持补偿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水土保持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0.7元一次性计征(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5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政府制定;制定部门: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113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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