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第十八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176号建议答复的函
张桂芝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2017年土地确权后存在问题的建议》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共石林彝族自治县委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意见》(石发〔2016〕10号)精神。2017年确权登记后,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在过渡期内由乡镇(街道)和农业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等,五年过渡期后由县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实行动态管理: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征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
确权后因缺少资金、技术,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错误信息未及时更正。下一步,我县将于2026年启动二轮土地延包三十年试点工作,届时按照中央、省、市的统一部署要求,依照确权登记程序对登记信息错误的给予更正。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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