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第十八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57号建议答复的函
虎金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大所卜所村部分农转非人员农村宅基地申请难问题的建议》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权问题
根据202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因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部分村民因历史原因农转非,但该部分村民长期生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是以集体所有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资格权,具有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与是否农转非并无直接关系。
二、宅基地申请审批建房
农村宅基地建房按照村民申请、村(居)民小组讨论和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联审联批的程序进行申请审批。农村宅基地建房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不得在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要优先利用村内老旧宅基地、空闲土地和未利用地等闲置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在符合规划管控的条件下,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少占或不占优质耕地;要充分考虑自然灾害防治要求,避让山洪、滑坡、泥石流、崩塌等自然灾害危险区,以及陡坡、冲沟、泛洪区等灾害易发地段,涉及切坡建房的,要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的重要依据。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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