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第十八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2号建议答复的函
陶建林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出台(村)社区成立企业、公司资金管理文件的建议》建议收悉,经查阅相关规范,现对建议办理答复如下: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司区别。
2025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其出资为限对其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市场主体的债务承担责任。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适用有关破产法律的规定。说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有营利性,也有公益性;既有经济功能,也有政治和社会功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不同于一般营利法人,是特殊的市场主体。
公司是企业法人,属于一般营利法人,可以从事各项经营活动,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且公司适用有关破产法律的规定。
二、政府单位可以出台适用于特定类型公司的资金管理办法,但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和权限限制,不能随意干预所有公司的内部管理。
(一)对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是政府的主要职责范围。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通常通过财政部门、国资委等机构),完全有权制定针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金管理办法。
(二)对接受政府财政性资金(如补贴、专项资金、项目拨款等)的公司。政府有权附加管理要求。当公司接受来自政府的财政资金(如产业发展资金、科研项目经费、政策性补贴、政府投资基金等)时,政府作为资金的提供方,有权在资金拨付文件、项目合同或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该笔特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求。
(三)对所有公司(包括民营企业)的普适性、基础性规范
政府制定的是“底线规则”。政府(主要是立法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通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所有公司(无论所有制)的资金管理行为提出基本的、普适性的要求。
三、政府单位不能直接干预非国有、非接受特定财政资金公司的具体内部资金管理细节。
对于完全依靠自有资金运作且未接受特定财政资金的民营企业,政府单位无权制定强制性的、详细到其日常资金划拨、内部审批流程、融资决策等具体操作层面的“管理办法”。这类公司的资金管理属于其自主经营权范畴,由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管理层根据《公司法》等自主决定。
总之。对国企,政府有权且应当制定专门的、较为详细的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对接受财政资金的公司,相关资金主管部门有权对所拨付的特定财政资金制定使用和管理办法;对所有公司,政府有权制定普适性的法律法规,设定资金管理的基本规则和底线要求;对纯市场化的民营企业自有资金,政府单位无权越界干预其具体的、内部日常资金管理决策和操作流程,这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
四、工作建议。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企业、公司通过企业、公司章程界定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公司的权责关系。
(二)集体资产所有权属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经营权需要得到集体经济组织授权委托,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村)社区成立企业、公司章程,明确需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
(三)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代表)大会行使出资人权利,村(居)委会退出企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按法律法规行使权力。
(四)集体经济组织应全面多方面、多种方式监督全资公司工作,公示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
衷心地感谢您对我县农村(社区)的管理谏言献策,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与支持我县农业农村工作。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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