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5〕12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5〕12号
被处罚单位:弥勒市人和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20Q
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长湖镇舍色村委会舍色村 邮政编码: 65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段**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36****271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9月6日,群众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匿名举报,称石林县长湖镇舍色村委会舍色村一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发生工人高处坠落受伤事故。2025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在建项目施工工地进行举报核实及安全检查。经查,该工地系你企业承建的石林县长湖镇舍色村委会舍色村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施工工地,于8月26日发生一起工人在施工过程中高处坠落受伤事故;同时,检查发现你企业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的违法行为。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石)应急现记〔2025〕126号)、《责令改正指令书》((石)应急责改〔2025〕126号);证据二:陈**、邓**、金**、段**、季**的询问笔录;证据三:现场照片2张。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16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处70000元(柒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开具出来的缴款书的20位缴款码缴入国家金库石林县支库,不使用缴款码将导致资金退回,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石林彝族自治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10月1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