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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510-102498 主题分类: 知识产权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10-13 09:25
名 称: 石林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探店”类短视频广告等营销宣传行为的合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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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探店”类短视频广告等营销宣传行为的合规提示

发布时间:2025-10-13 09:25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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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探店”类短视频广告等营销宣传行为的合规提示


尊敬的各“探店”短视频广告营销者: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探店、测评、软文等形式的商业广告活动,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现就相关合规要求提示如下:

一、网红达人、探店博主等商业活动主体与MCN(多频道网络)机构等,通过商业合作、程序化广告商业模式或商业分成等方式发布商业营销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的,即构成商业广告活动。通过互联网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标识,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确保不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二、利用抖音、快手、小红书、微信等互联网媒介,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如“吃播”“探店”“消费体验”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属于广告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广告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

三、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不得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重要节庆等严肃政治主题进行商业营销宣传。

四、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涉及庸俗、低俗、媚俗等“三俗”内容,不得出现易造成不良饮食消费、食物浪费示范的内容。

五、短视频广告中的网红达人、短视频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违法发布涉及食品、餐饮、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关系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的短视频广告,广告主、网红达人、短视频营销人员以及MCN机构等活动主体须依法分别承担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处理。

全县各短视频广告活动主体应认真对照上述合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问题的短视频广告立即进行整改。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短视频广告的监管执法力度,加强投诉举报处理和广告监测,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和良好营商环境。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保持冷静、理性、科学态度,对网络平台流行的“达人探店”等营销类短视频仔细甄别,避免被营销广告误导。

如遇虚假宣传或消费欺诈,可先与商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拨打110报警、12315投诉举报热线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也可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反映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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