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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601-105796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09-29 16:10
名 称: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关键字: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29 16:10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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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

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929


石林彝族自治县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石林彝族自治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石林彝族自治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3石林彝族自治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3 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3.2物资准备

3.3通信和信息准备

3.4救灾装备和设施准备

3.5人力资源准备

3.6社会捐赠接收准备

3.7宣传、培训和演练准备

4 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

4.1预警预报

4.2信息管理

5 预警响应

5.1启动条件

5.2启动程序

5.3预警响应措施

5.4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6.1 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5应急措施

6.6信息发布

7 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

7.1过渡期生活救助

7.2冬春救助

7.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 附则

8.1救助款物监管

8.2奖励与责任

8.3预案更新与管理

8.4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立健全石林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林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全县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昆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凡在石林县辖区内发生洪涝、干旱、风雹、龙卷风、雷电、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特大生物灾害等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当周边地区发生重特大灾害并对石林县辖区造成重大影响时,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县内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强化基层应急基础和力量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石林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石林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是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和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局,承担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与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

2.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预案启动后,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立即组织开展工作。

县政府新闻办:全面掌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动态,指导新闻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做好舆情应对。

县应急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统筹协调,做好应急值班值守和灾害风险研判会商工作;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做好灾情统计报送、核查评估和会商核定工作,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及时发布地震灾害动态监测情况,组织现场地震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和年度采购计划,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综合保障,及时调运和分配救灾物资和资金,监督物资、资金的使用管理。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落实全县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按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和启动本预案级响应要求落实年度救灾物资采购计划,做好全县救灾物资收储和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县应急局动用指令,做好县级救灾物资出库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对石林县灾区重大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支持,帮助指导灾区编制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县财政局:将防灾减灾救灾资金计划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会同县应急局争取上级补助经费,及时下拨救灾救助资金,监督资金的使用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道路保通畅通,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监测、趋势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确保建设项目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组织应急抢险施工队伍抢修受损的市政基础设施,尽快恢复其功能;组织指导并安排灾后过渡性安置;协同参与灾情核查及评估;制定灾后建筑恢复重建规划,在职责范围依法依规加快灾后重建工程的审批;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修复、重建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抢修被毁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负责防灾减灾救灾人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保通工作,配合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帮助、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落实灾后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与技术指导,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林草局:负责森林防火的预防扑救及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检测、检疫和防治工作,为灾区恢复重建提供木材采伐指标保障。

县水务局:负责掌握发布水情、雨情、汛情和洪旱灾情信息,协调组织、督促指导全县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对主要江河、湖泊、水库实施统一调控和调度;负责修复灾后损毁水利设施。

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机构参与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饮用水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积极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针对性开展心理健康干预。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主体因灾害引发涉及到市场监管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监管和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工作;确保特种设备运转安全;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障食品安全。加强价格监测和预警,维护市场价格稳定。必要时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协调信息化应急、无线电应急处置;做好灾区应急通信和电力保障;支持实施应对重大灾害有关科研项目。

县教育体育局:参与紧急转移安置受灾学生,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合理调配应急教学资源,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县民政局:依法对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指导事发地因灾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组织开展灾区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估,对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等工作,灾区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污染治理。

县人武部:组织协调驻石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参与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抢救财产,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的社会治安。

县消防救援局、县森林消防中队: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工作和社会募捐,必要时向上级红十字会提请发出救助呼吁;根据捐赠者意愿,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灾害救援工作。

县气象局:按“1262”精细化预报工作要求,开展气象监测、预报、预测,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灾害发生影响地乡镇(街道)和园区:统筹做好辖区范围内受灾地灾害救助工作,协助组织做好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县本级救灾资金预算,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2)县人民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灾害救助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县应急局综合考虑上年度救灾资金支出和本年度灾害趋势预测等因素,提出县本级当年救灾资金预算计划。县财政局综合考虑上级专项灾害补助、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级救灾预算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4)县级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通过向市级申请救灾救助资金支持,并适时组织接收救灾捐赠,多方筹集社会资金帮助灾区开展救助工作。

3.2 物资准备

1)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合理规划、布局县、乡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逐步推进多灾、边远、道路通达条件差的乡镇(街道)救灾物资储备点建设,实现对灾害就地、就近、快速调运救灾物资,保障救助需要。

2)各行业部门要及时购置、储备救灾物资,丰富救灾物资储备种类,提高救灾物资储备效率。

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运输制度,规范物资出入库管理。

4)县级救灾物资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局)统一实施调运和分配使用,必要时安排调运全县救灾储备物资。

5)各部门应当准确掌握本行业、本部门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数量和储备情况,确保灾情发生时能及时调运。

6)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交通运输部门应设置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往灾区。涉及协调铁路、航空和路桥通行费用免收等事宜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根据需要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调。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要协调通信运营部门保障灾情信息传送渠道畅通,确保信息畅通,确保各部门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3.4 救灾装备和设施准备

1)县应急局指导各乡镇(街道)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各乡镇(街道)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2)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当地灾害发生和居民人口数量分布情况,提供合理物资储备库(点),充分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 人力资源准备

1)加强全县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灾害现场工作队和防灾减灾救灾专用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驻石部队、公安、消防等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提高全县应对灾害能力。

2)完善军地一体化的指挥协调机制,实现军地灾情信息共享,协调驻石部队参与救灾。

3)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4)培育、支持、发展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民政部门引导和帮助社会组织、志愿者有序参与救灾,充分发挥其作用。

3.6 社会捐赠接收准备

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社会捐赠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工作。

2)制定和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和实施细则,确保组织救灾捐赠的各环节工作有序开展。

3)健全社会捐赠接收网络,发挥现有社会捐赠接收站、点作用,积极做好经常性接收社会捐赠工作。

3.7 宣传、培训和演练准备

1)各乡镇(街道)应广泛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宣传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提高应对突发性灾害的管理水平和灾害处置能力。

3)各乡镇(街道)根据本地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本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每年开展至少1次以上的防灾应急演习,提高基层应急准备、指挥、响应和处置能力。

4 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

4.1 预警预报

1)气象部门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务部门的汛情和旱情预警信息,应急部门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自然资源部门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林草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信息等数据,应及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局)通报,并及时发布灾害预警。

2)主要涉灾部门要组织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登记和评估,加强灾情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不断完善预警机制,定期检查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切实做好灾害预警工作。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达到启动预警响应条件的,按照程序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同时向市应急局和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街道)。

4)根据灾情预警信息,对可能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可能出现大量需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群众的灾害,县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害影响的乡镇(街道)应及时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应急准备并采取避险措施。

4.2 信息管理

1)加强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联动,完善和建立灾情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的信息互换机制。

2)建立灾情会商机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召集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水务、自然资源、林草、住建、气象、统计等部门定期进行灾情会商,综合分析、评估、核定灾情数据。根据县人民政府指示或灾情需要,可临时召集有关部门进行灾情会商、评估和核定灾情。

3)县应急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统计、汇总、核查评估和上报工作。

4)对于突发性灾害,各乡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辖区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应急局报告;县应急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应急局报告。

5)各乡镇(街道)对于本辖区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3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即刻上报县委办、县政府办和县应急局。

6)灾害灾情稳定前,各乡镇(街道)要执行灾情24小时报告制度,确保灾害信息传递报送畅通;灾情稳定后,县应急局按规定时限审核、汇总,报上级应急部门。灾情上报时限要求按照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执行。

7)对于干旱灾害,各乡镇(街道)应在旱情初期、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

8)灾情报告内容包括以下指标: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背景、人员受灾、伤亡和紧急转移安置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灾情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采取的防灾减灾救灾措施和灾区需求。灾情报告应包括灾情数据、文字资料和图片资料。

9)灾情核定后,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因灾倒损住房台账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政府救助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有关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

5.2 启动程序

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况发展提请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启动救灾应急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及时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2)及时向市应急局和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有关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向社会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和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有关乡镇(街道)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3)有关乡镇(街道)收到灾害预警信息后,向本行政区域内发布规避灾害风险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准备;对重点监测、易受灾害威胁的村(社区)及居民点提前告知并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4)有关部门启用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利用各类媒体发布避险避难路线和信息。

5)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出库准备,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后补办调拨手续。

6)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视灾情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7)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设定四个县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Ⅰ级响应级别最高。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因灾死亡(含失踪、失联)10人以上;因灾需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000人以上。

2)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1.3 响应措施

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统一领导、组织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对达到启动昆明市灾害应急预案响应条件的,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请示市应急局启动对石林县的应急响应。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时召集紧急会议,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指示,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听取灾区和有关部门灾情汇报,研究部署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措施。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Ⅰ级响应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于每日1000前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至少报告1次本部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评估,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及时向市级有关部门上报关于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并及时下拨县级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一协调和组织各级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应急抢险救援等各项工作。县人武部根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调度,组织协调驻石部队和民兵参加救灾。

6)县发展改革局、县应急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等部门及时向灾区紧急调拨各类救灾和生活救助物资,县应急局组织救灾应急措施的实施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7)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

8)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组织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毒杀虫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好灾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恢复和房屋损失鉴定、评估等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9)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县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组织开展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募捐活动等。

10)灾情稳定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 响应终止

1)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2)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防灾减灾救灾行动,按有关规定执行。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因灾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因灾需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500间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0000人以上,50000人以下。

2)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状态。对达到启动昆明市灾害应预案响应条件的,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请示市应急局启动对石林县的应急响应。

6.2.3 响应措施

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统一领导或委托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组织召开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灾情会商,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研究、决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协调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组成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直接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赶赴灾区指导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根据灾情需要,协调县级抢险救援队和驻石部队赶赴灾区实施抢险救灾。

4)迅速向市应急局和县委、县政府报告灾情及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向对口上级部门报告。

5)根据灾情会商评估结果和灾区的请求,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物资,上报请求市级资金补助的请示;紧急向灾区调拨市级、县级救灾储备物资,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县发展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农业农村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组织通讯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毒杀虫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协助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迅速编发灾情简报,报送市应急局和县委、县政府,并向成员单位通报;及时与灾区救灾指挥部联系,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向媒体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必要时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

7)灾情稳定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Ш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因灾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因灾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300间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000人以上,30000人以下。

2)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状态,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6.3.3 响应措施

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及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编发灾情简报,向市应急局和县委、县政府报告灾情,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情;协调落实各级领导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指示。

2)组织听取灾区情况汇报,了解灾区各级政府的灾害救助能力和需要;组织召开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参与的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防灾减灾救灾支持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3)县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灾区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根据灾情需要派出灾害救援队。

4)根据灾情发展,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下拨县级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及时向市应急局、市财政局上报申请市级救灾应急资金的请示;县发展改革局、县应急局向灾区调拨救灾物资,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县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公布灾情及防灾减灾救灾情况。

6)灾情稳定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核定并统一上报、发布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决定终止Ш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因灾死亡(含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因灾需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含50间)以上,100间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2)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状态。

6.4.3 响应措施

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进入紧急状态,及时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会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防灾减灾救灾支持措施。

2)灾情发生后,县应急局派出救灾现场工作队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掌握灾区政府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迅速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提出对策;及时编发灾情快报,报送市应急局和县委、县政府,并向成员单位通报。

4)根据灾区情况,县应急局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汇报灾情,并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的建议;县人民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制定分配方案,经批准后,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灾区。

5)根据灾区需求,县应急局及时向灾区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县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6)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6.5 应急措施

1)在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决定对灾区实行交通管制;重灾地区或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后,转移出来的受灾群众不得返回原居住地,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危险区域;灾情缓解或危险解除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宣布解除交通管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灾区的道路交通情况和实行交通管制后的有关情况向属地乡镇(街道)、县应急局和县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2)在灾害救助应急处置期间,乡镇(街道)可按照规定在本辖区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和通信工具等,可临时征用房屋和场地,事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规定给予补偿。

3)应急救助期间需要采取的其他应急救助措施。

6.6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正确导向的原则。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形式。

2)灾情稳定前,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重大灾情需组织新闻单位集体采访的,由县政府新闻办组织协调。

7 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

7.1 过渡期生活救助

1)达到启动县级救灾应急预案响应的灾害,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受灾乡镇(街道)应当在确保群众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等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加强对过渡性安置点的管理,确保安置点安全无事故。

3)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救助款物发放等工作;受灾乡镇(街道)要做好过渡性安置群众基本生活物资和安置经费发放的保障工作。

4)县应急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开展灾区救助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各乡镇(街道)按照有关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要求,适时开展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调查评估,核实基本生活困难需救助对象,建立受灾群众冬春期间需政府救助工作台账;县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

2)结合调查评估情况,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向市应急局、市财政局上报冬春救助资金申请,并结合本级财政投入,联合拨付救助资金。

3)县应急局组织制定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4)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集中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口粮、衣被和取暖等问题。

5)受灾群众生活救济补助款物的发放要及时公开,向社会公示救济补助款物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受灾群众冬春生活补助款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6)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对冬春生活救助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和县委、县政府。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遵循恢复重建与防灾减灾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帮扶相结合,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尊重群众意愿与受灾户自建为主的原则。

2)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贷款优惠、政策扶持等多种途径解决。相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要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3)灾害结束后,全县各部门应当组织做好灾情核查工作,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并组织专家全面核查灾情,开展灾情评估。

4)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受灾地乡镇(街道)根据灾区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结合倒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昆明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下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5)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结束后,由县级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等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和县人民政府。

6)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并组织受灾区域重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等工作。

7)县发改、应急、教体、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健、融媒等部门,电力、通信等企业,金融机构等单位要沟通协调、积极配合,支持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运输、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 附则

8.1 救助款物监管

1)建立健全纪委监委、审计、财政、民政、应急、金融等部门参与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应急、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级各部门要配合纪委监委、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乡镇(街道)应及时将救灾款物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3)救灾准备、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重建中的物资采购,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表扬或奖励;对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8.3 预案更新与管理

本预案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局)负责解释。实行动态管理机制,预案实施后,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召集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视情况进行修订后报县人民政府备案,不再另行发文。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要结合本预案有关要求,细化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局)备案。

8.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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