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林彝族自治县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石林彝族自治县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的管理范围
县城市供水公司负责的石林县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石林风景名胜区及周边自然村的生产生活用水供给区域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及自备水非居民取用水户。
二、文件制定依据和必要性
(一)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云南省用水定额》《云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和《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石林地处岩溶地貌区,地质性缺水情况普遍,需要高效、合理完善的供用水节约管理办法。在保障非居民用水户按产品用水定额科学合理的用水需求前提下,开展好节约用水工作和节约用水成本支出。原《实施办法》于2017年发布,执行已达9年之久(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新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节水管理目标的要求,此次《实施办法》在保障非民用水户生产生活合理用水需求和维持现行水价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修订,对非居民用水户按行业、产能等进行定额用水制度约束,目的是经过计划用水管理,进一步减少行业用水跑、冒、滴、漏和浪费水资源情况发生,节约行业用水成本支出,提高产能效益和高效使用,保护有限的水资源。
三、对主要内容的解读
(一)管理机构:石林县水务局(县节水办)
(二)管理范围:以城市供水企业现行水价及类别规定的全县使用县级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的用户(含生产、经营性的用水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居民生活用水(直接用于居民日常生活、卫生等用途的用水)、农业生产用水(用于农作物种植、畜牧养殖、水产养殖等农业活动的用水)不适用本办法。
(三)执行标准:
(1)2024年至2025年,对非居民用水户计划指标下达时上一年度月平均用水量在200立方米及以上和新增的非居民用水户连续3个月月均用水量在2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纳入计划用水管理;
(2)2026年及以后,对计划指标下达时上一年度月平均用水量在100立方米及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纳入计划用水管理。
(四)缴费标准:非居民用水户第一个月超计划用水指标用水的,超出部分水量按现行水价(不含水资源税,下同)的0.5倍加收累进加价水费;非居民用水户第二个月连续超计划用水指标用水的,超出部分水量按现行水价的1倍加收加收累进加价水费;非居民用水户第三个月及以上继续超计划用水指标用水的,超出部分水量按现行水价的1.5倍加收累进加价水费。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居民用水户超计划水量指标收费标准见下表:
行业用水类别 | 现行水价 (元/立方米) | 月用水量指标(立方米) | 超计划指标收费价格(元/立方米) | 计算方法 | |
行政事业、工业、商业 |
3.4 | 超出当月核定指标水量累进价格 | 第一个月 | 1.62 | 总用水水费=实际总用水量×现行水价+超出当月核定指标用水量×现行各行业自来水价格(扣除水资源税)×倍率 例如:某非居民用户第一个月超出当月核定计划用水指标: 第一个月超出部分用水量×自来水价(扣除水资源税,下同)×0.5 第二个月仍超出当月核定计划用水指标: 第二个月超出部分用水量×自来水价×1倍 第三个月及以上继续超出当月核定计划用水指标: 第三个月及以上超出部分用水量×自来水价×1.5,以此类推。 |
第二个月 | 3.23 | ||||
第三个月 | 4.85 | ||||
特种 行业 (洗浴、洗车等) |
6.5 |
超出当月核定指标水量累进价格 | 第一个月 | 3.17 | |
第二个月 | 6.33 | ||||
第三个月 | 9.50 | ||||
备注:1.累进加价水费遵照《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八条按0.5:1:1.5比例执行; 2.累进价格不含水资源税0.17元/立方米。 |
四、关键词和专业术语
非居民用水户:除居民用水户以外的用水单位。
管理对象:行政事业、企业生产、经营性等用水户。
五、办事受理单位
单位:石林县水务局(县节水办)
地址: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龙泉路13号
电话:0871-67796009
六、注意事项
(一)计划用水指标依据
1.上一年度全县水资源存储量、供水状况和计划年度内供水形势预测。
2.参照《非居民用水户单位产品用水定额和非工业用水单位用水定额》(云南省《用水定额》DB53/T168-2019)。
3.综合考核用水户在采取了节水措施后的节约用水管理情况,包括节水设施的安装和运行情况、节水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4.用水户近三年来同期实际用水数据,若用水数据存在异常波动或不完整情况,应进行相应的修正和说明。
(二)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办法
1.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指标于年初前编制下达;非居民用水户的计划用水指标下达到县城市供水企业抄表收费的各计量水表。
2.年度计划用水指标下达前,须报县水务局批准,经批准后下达至各非居民用水户。
(三)计划用水指标根据非居民用水户计量水表的历史用水情况和规律进行合理编制,具体如下:
1.编制的数学方法为“时间序列法”;
2.以非居民用水户各户水表前一年度的用水总量数值(或参照前三年度平均值)上浮10%,作为编制年度该用水户计划用水指标基本值,由各非居民用水户自行分配至编制年度内的每个月,县水务局按月进行监督考核。
(四)为鼓励用户单位科学、合理、高效用水,对具备以下条件的非居民用水户分别给予年度指标上浮5%的奖励。
1.经县水务局确认,建有“再生水利用设施”并回用再生水的单位;
2.上一年度受到市级及以上表彰的节水管理先进单位;
3.近五年来开展过水量平衡测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单位;
4.被评定为“节水型企业(单位)”的或已评定期满,经复验合格的“节水型企业(单位)”;
5.经县水务局认可已建成并使用节水设施的单位或进行工艺改造明显提高了重复利用率的工业企业。
2至5项指标上浮不得重复享受,相关认定须经县水务局验收认可或取得相应文件、证书。1项指标的上浮奖励原则为上一年度再生水回用量的50%,按月平均数计入各月计划用水指标。
(五)指标编制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用水户往年用水量由于估表或其它原因而不能反映客观实际用水量的,在核算过程中参照往年同期或当年近期正常用水量进行修正,修正时应综合考虑用水户的生产经营规模、设备产能、行业用水定额等因素,确保修正后的用水量能够真实反映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需求。
2.在上一年度内办理过基建施工计划用水指标、项目竣工验收正式用水指标以及办理过新增项目计划用水指标的单位,若按《用水指标方案》编制的本年度内月计划用水指标与实际用水有出入的,在原已办理的新增项目用水指标范围内进行修正和调整。
3.对用水户生产季节性较强,产品单一等原因,部分用水户因生产和经营受市场波动影响造成用水无规律性的,在年度总计划量不变的前提下,由用水单位根据实际用水情况提出书面指标申请,报县水务局审核批准后,可对月计划用水指标进行调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