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关于县第十八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8号建议答复的函
张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临江路人行步道增设垃圾箱的建议》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经与县行政执法局面商,由于资金紧张,下步尽力向上级争取资金,待资金到位后由县行政执法局统一按需要进行设置。
感谢您对环卫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王泉霖 0871-67796549)
鹿阜街道办事处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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