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第十八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258号建议答复的函
关于县第十八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258号
建议答复的函
李秀芝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重新修订村规民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县委社会工作部就全县《村规民约》存在的问题、群众关注热点、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全面调研,广泛征集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发现全县各村委会(社区)现行《村规民约》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征求意见不广泛,内容空泛。村级组织宣传动员不到位,征求意见不广泛,导致村规民约内容缺乏形式和内容上的民主,有的村级组织以应付交差的态度对待“村规民约”修订,最终制定出的村规民约村民不知晓、不参与、不认可,最终只能流于形式,成为名副其实的“村规”而非“民约”。比如有的村规民约条文笼统、抽象、涵盖面广,道德宣言式、倡导式的条文多,口号多实际少,明确村民权利义务条文少;有的针对性不强,选用大而空、华而不实的内容,与村民生产生活联系不紧密,违约责任条款不具有实际执行力,村民不执行,成为摆设。
二是群众参与度低,执行力不强。组织动员村(居)民参与不足,制定程序民主性不足,内容结构本身就没有约束力。比如存在村规民约的商讨与制定仅有少数村民参与,无法体现村民意愿,弱化了村民参与自治的积极性;部分简单地以“村民代表会议”代替“村民会议”作决议,缺乏广泛性;有的只是简单的召集部分村民举手表决,没有严格遵守民主原则,群众不认可不支持,实际操作意义不大。
三是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约束手段。监督审查与纠正机制不完善,在实际操作中,监督执行与约束机制不完善,村规民约出台后,缺少相应的监督执行机制与约束手段,违反也无法追究,对村民的约束力不强。如:多数村(社区)反映,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强制处罚条款不合法被删除,导致没有实质性的处罚措施,对村民行为陋习的约束力大大减弱,部分群众形成了“有田有地不求你,有吃有穿不靠你,不偷不摸不怕你,不审不批不用你,有了困难才找你,解决不了还骂你”的不良思维,造成我行我素,你奈我何的局面,甚至有的公职人员、党员缺乏自我约束,违反公约,不交物业管理费、私搭乱建、遛狗不栓绳等行为并不少见,没有对群众形成模范带头作用。
村规民约作为介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准法”和村(居)民共同认可的“约定”,是全体村(居)民共同意志的载体,是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更是村(居)民自治、创新乡村治理的有效载体。县委社会工作部正在联合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等部门,针对群众关心关注的红白喜事的铺张浪费、相互攀比、薄养厚葬,村庄环境卫生等方面,进行全面研究,制定适用的办法,以供全县各村委会(社区)进一步健全完善村规民约。下一步,将结合换届选举工作,充分尊重群众制定村规民约的主体地位,动员群众积级投入到村规民约的制定中,认真对待群众提出的关于社会道德、农村环境、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意见,用最朴实、最简单的话语将群众反映最多、最集中的意见表述在村规民约中,成为大家共同认可的约定,规范大家的言行,形成全社会的风貌,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感谢您对石林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何娟 0871-67796297)
石林县委社会工作部
202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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