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县第十八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316号建议答复的函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县第十八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316号建议
答复的函
杨雪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免收资产总额50亿元(含)至5000亿元的小型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建议》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对小微企业减免不动产登记费的政策及执行进行了明确,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的小微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提交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即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
下一步,县自然资源局将继续贯彻落实小微企业减免政策,多维度宣传推广,提高政策知晓度,助力小微企业行稳致远,为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感谢您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刀星宏,0871-67746827)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6日